北交所制度建设快速推进,上市、交易及会员管理三大规则同时发布。
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就《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等三项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至9月22日止。
在市场高度关注的上市门槛方面,整体而言,北交所上市条件为“平移”精选层挂牌条件。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等规定。
交易规则方面,最受关注的内容包括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次日起涨跌幅限制为30%,盘中设30%、60%两档临停阈值等。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记者表示,这种与沪深A股小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保证了制度在平移过程中的平稳性,稳定市场预期,降低市场波动,贴合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的市场特色。
“跟精选层相比,最大改变是不再实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制度。”周运南称。
首日无涨跌幅,次日起30%
交易规则最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六大方面。
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方面,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竞价交易的申报方面,北交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应不低于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竞价交易申报类型为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市价申报包括本方最优申报、对手方最优申报、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及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连续竞价期间,同时对市价申报实施限价保护措施。
临时停牌机制方面,当股票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30%、60%时,实施临时停牌,每次停牌10分钟,复牌时采取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大宗交易方面,大宗交易为协议交易,需满足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 或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15:00至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与其价格涨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交易监管方面,明确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的属于异常波动。
另外,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
北交所还表示,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
上市条件“平移”精选层
上市规则共涉及六方面,包括明确股票发行上市要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优化停复牌安排、建立市场化的退市机制。
首先,在股票发行上市要求上,北交所平移精选层进入条件作为上市条件。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预计市值、财务标准等条件,经证监会注册,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等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与此同时,建立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的限售减持安排。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和减持安排总体上保持精选层要求不变,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0%以上股东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个月。
其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过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和市场检验,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更有保障,因此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设定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考虑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核,采用成熟有效的持续监管安排,因此,不再实行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
再次,明确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包括确立治理基本框架、重点约束关键主体、体现中小企业特色。
例如,在现金分红、社会责任等方面,充分考虑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履行能力和发展阶段特点,在明确回报股东和履行社会责任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不对现金分红比例、社会责任履行方式等作强制性规定,鼓励公司“量力而为”;在募集资金管理,特别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额度等方面适度弹性安排。
此外,上市规则还包括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优化停复牌安排、建立市场化的退市机制等内容。
其中,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规则同时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从机制上严防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三项起草思路
北交所称,上市规则起草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三项思路。
一是遵循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的法定要求和一般规律。上市规则在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框架内,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充分吸收上市公司监管的成熟经验,形成具有共性特征的制度设计,接轨现行上市公司主要监管安排,保持各证券交易所监管标准的总体一致性。
二是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新三板精选层已探索建立了一套与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有效平衡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规范成本与收益。按照精选层各项制度基本平移至北交所的总体思路,上市规则借鉴新三板前期实践成果,根据上位法的授权规定,形成了体现北交所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三是衔接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全面实施注册制改革的重要步骤,上市规则与注册制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上市制度相衔接,适应注册制改革对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更高要求,建立了从股票上市、上市后持续监管到退市出清的全链条监管安排。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