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地产网讯:9月8日,香港地政总署数据显示,高银金融主席潘苏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傲玟,于今年8月27日遭地政总署取消预售楼花同意书。
就已购入单位的买家,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销监局)表示,《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第621章)(下称《条例》)就销售一手住宅物业时,售楼说明书、价单、销售安排、成交纪录册、示范单位、参观现楼、广告,以及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须载有的强制条文等事宜,订立详细规定。《条例》亦禁止作出失实陈述和传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就未落成发展项目或尚待符合条件的已落成发展项目,《条例》规定买卖合约须载有强制性条文,述明如卖方于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未能完成发展项目,则买方可撤销买卖合约,而卖方须于合约撤销后的7日内,将买方根据合约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该等款项的利息,退还买方。如买方不在指明的日期后的28日内撤销合约,则买方即当作已选择等待发展项目完成。在此情况下,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买方根据合约支付的所有款项的利息。
按买卖合约的强制性条文,即使买方没有在上述的时限内撤销合约,如发展项目未能在指明的日期或经批予延后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完成,则买方亦可撤销合约,而卖方须于合约撤销后的7日内,将买方根据合约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该等款项的利息,退还买方。
假如买方认为卖方未有履行有关合约条文,可考虑就其应有的权利向卖方提出民事诉讼。
( 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