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四座城市、七条生命、二十多年逃亡,这些词都与劳荣枝相关。
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采访了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更多案件细节。
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
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劳荣枝落网。
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四个城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
其中,在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是关键证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
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有没有可能被害人没有死亡?”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
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据刘某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这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
正是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
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在最后合肥案中,为了迫使被害人殷某就范,法子英残忍杀害无辜第三者陆某,二人胁迫殷某写下字条,让其家人配合。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发现殷某手书字条可能有他人添加字迹,疑为劳荣枝。
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对笔迹进行鉴定后,公安机关技侦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所写。
为解开疑惑,办案组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将该证据交由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
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说,他们组织了全省检察机关鉴定力量进行会检,并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文件检验系专家会商,一致认为送检字条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中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为同一人所写。
在之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加上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还快”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了劳荣枝是具有主观恶性的。”检察官说。
办案中,检察官来到合肥案发现场勘查发现,现场房间很狭小,劳荣枝所在卧室与陆某被杀害的厨房距离仅3.1米,而劳荣枝辩称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对房间内的一举一动应该都非常清楚。”亲历性审查更增加了检察官的确信。
对峙劳荣枝当庭翻供
庭审时,劳荣枝承认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最后一起合肥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抓捕,被害人殷某到底是谁杀死的?根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早上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交待如果自己在12点前未回,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
这份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及时间吻合,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
7月23日11点30分,法子英被抓获。
7月28日,殷某和陆某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住处被公安机关发现。
鉴定意见显示,殷某死亡时间为7月24日左右。
劳荣枝辩称,自己在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
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与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律师合肥死了几个人?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并追问法子英:“殷某是不是你杀的?”法子英回避这个问题,表示不想说了。
办案检察官分析,这表明法子英对殷某是否死亡当时并不确切知道。
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劳荣枝当庭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二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在这起事实中,在法子英带给被害人殷某妻子的字条上,劳荣枝亲笔添加了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主观心态。
从劳荣枝与法子英实施四起犯罪的行为方式来看,二人对实施的系列案件存在整体共谋;从劳荣枝的辩解来看,在涉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上,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尤其是与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合常理。
同时,二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物,三年间一起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
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系列犯罪,均系主犯。
揭示劳荣枝有逃离机会
“20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去找工作,他不让,让我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故意,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劳荣枝极力辩解自己是受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
然而,劳荣枝多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中,她的辩解逻辑充满了矛盾。
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称法子英对她没有人道,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活都是法子英干;
一方面说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逼迫自己去坐台;
一方面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保护自己,让自己在作案后先走,另一方面又说自己和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威胁;
一方面称自己是受害人,希望法子英早点被抓,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三年共同生活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落网后不是及时投案,反而隐姓埋名,四处潜逃。
劳荣枝在庭审时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能力,不屑于用抢劫来的钱。
而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
客观证据上,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都证明劳荣枝与法子英是情侣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劳荣枝行动自由,二人每次劫取财物均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难以对其形成人身控制。
尤其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由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交往,取得被害人信任,绝非靠他人胁迫可以实现。
“你有机会逃走吗?”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有。”
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所谓受胁迫实施犯罪的辩解,不论从事实和证据上还是从常识常理常情上来看,都无法成立。
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
被判死刑后,劳荣枝痛哭连说不服,7个细节厘清案情关键→
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次庭审中,劳荣枝目光呆滞,听闻死刑判决后当场痛哭,并表示要上诉。
劳荣枝摘下口罩,连说2句“我不服”。
劳荣枝称:“我相信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身负7条人命、逃亡20年,2020年12月,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一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四起绑架杀人案的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
北京日报梳理了7个细节,厘清案情关键——
细节一
劳荣枝当庭翻供
否认杀人
在两天共15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劳荣枝所牵涉的南昌、温州、常州与合肥四地的犯罪案件进行了举证,其中包括劳荣枝的男友法子英生前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对此,劳荣枝否认了故意杀人的指控,声称自己参与杀人是遭到了法子英的胁迫。
“我这一辈子没有杀过一只鸡,没有杀过一只鸭,我不敢去做这样的事情,我只有感恩,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 ”劳荣枝辩称。
细节二
南昌灭门案:
怕留指纹提议放火烧屋
劳荣枝的此类辩护贯穿了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认为,4起案件中劳荣枝和男友均为主犯,由二人共同商定并分工明确。
1996年7月28日的南昌灭门案是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谋的第一起案件,公诉方出示的证据显示,二人的供述中都提到了“两人共同商定由劳荣枝去娱乐场所坐台物色绑架对象”,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劳荣枝在陪酒时物色到的。
公诉人表示,劳荣枝2019年12月2日供述称被害人熊某到其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刀架在他脖子上,并让其用绳子将熊某绑起来。
劳荣枝供述自己先把熊某的双腿的脚脖子绑起来,先横着绑几圈,再在两腿中间绑几圈,再重复几次,这样可以确保每条腿都能固定不容易挣脱,手也是这么绑的。
起诉书显示,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金项链及家房门钥匙等财物,并威逼其说出家庭住址。
其间,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分尸。
当天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往熊某家,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人身控制,劳荣枝在房间翻找财物,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
其间,法子英残忍地将张某和其3岁女儿勒死。随后,劳荣枝与法子英逃离了南昌市。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该起案件中不仅是主谋,而且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供述中声称担心指纹留在现场,曾对法子英说:“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但这一行为被法子英制止。
细节三
温州杀人案:
编造“租房”假话 引诱被害人进门
南昌灭门案之后,劳荣枝与法子英于1997年9月逃到浙江省温州市,二人继续沿用南昌的作案模式,由劳荣枝做陪酒小姐去物色作案对象,被害人梁某成为二人的猎物。
公诉人称, 被告人劳荣枝2019年12月6日供述,当时跟其一起在KTV上班的一个女孩子说,她有房子要转租,法子英听到这个情况后,就决定绑架勒索这个女孩子,让劳荣枝以租房名义带他一起到这个女孩子的房间去。
公诉方陈述,在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供述中都提到,二人持刀共同进入被害人梁某的住处实施抢劫。
公诉方认为,对受害人梁某实施捆绑,这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关键证据。
随后两人又逼迫梁某打电话叫来了另外一名被害人刘某。
公诉人认为,法子英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并再叫一个有钱人来,劳荣枝在场未提出反对,还编造租房假话骗刘某进入案发现场,捆绑刘某,并事后取款。
其地位与法子英具有相同重要的作用。
细节四
独自取款冷静应对
“被胁迫”不成立
根据劳荣枝二人的供述,在抢走被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之后,由劳荣枝拿着被害人的存折去银行提款。
证人证言显示,当时银行柜员问劳荣枝为什么不是本人来取款,劳荣枝镇定回答“本人有事”,并在提款单上写下了被害人的名字。
公诉方认为,作案后这些冷静的操作,再次证明劳荣枝所辩称地受到胁迫不能成立。
公诉人指控,劳荣枝在取款后电话通知法子英,钱已到手。
这个是给法子英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信号,就是成功取款,法子英就可以自由善后了。
法子英在接到取款成功的电话后,勒死了两名被害人,公诉人认为劳荣枝打电话的这一行为,是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
细节五
“幸存者”证言:
劳荣枝手段残忍
在温州作案之后,劳荣枝二人绑架抢劫杀人的罪恶之手没有罢手,在1998年的夏天,两人逃窜到江苏省常州市,继续此前两案的作案模式实施犯罪。
起诉书中显示,在江苏常州,被害人刘某被劳荣枝骗到了出租屋,事先躲藏在室内的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
劳荣枝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
被害人刘某是劳荣枝二人系列抢劫杀人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根据刘某的陈述,时隔20多年,他身上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所留下的伤痕。
刘某的证言还显示,劳荣枝在单独看管他期间,数次以割喉夺命相威胁。
随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并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妻子带回出租房。
刘某妻子带来了70000元赎金,拿到钱之后,劳荣枝和法子英先后离开了现场。
庭审中,劳荣枝的辩护律师称,常州绑架案是劳荣枝到案后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自首的表现,对此公诉方当庭表示不予支持。
公诉人认为, 因为法子英到案后已经详细供述了常州犯罪事实,并且明确了劳荣枝系其共犯,合肥市公安局也于当年就对其进行了追捕。
因此常州事实属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具有立功自首,坦白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细节六
法子英在落网后
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1999年6月,劳荣枝二人逃窜到了安徽省合肥市,二人继续沿用前三次的作案模式,并且变本加厉,以“关狗”为名,提前定制了一只钢筋笼。
劳荣枝在合肥引诱受害人殷某进入出租屋后,法子英用尖刀胁迫殷某将其关进了笼子。
在逼迫之下,殷某给妻子写了尽快送钱的字条,随后法子英拿着字条来到殷某家,殷某妻子以筹钱为由让其在家中等待,随后外出报警。
这一次恶行累累的法子英被警方抓获,并在当年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子英当年被警方抓获的5天后,在二人作案的出租屋内,警方发现了两具尸体,而劳荣枝早已经不见踪影。
屋内的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为殷某,而另一名经警方查明为陆某,事发前是一名木匠。
法子英到案后供述,他以做木工为由将陆某骗到屋内残忍杀害,目的竟然是为了恐吓殷某,让他写字条给妻子尽快交钱。
对此,公诉方认为,劳荣枝二人残忍的作案手段印证了被告人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
“每一个案发现场都令人发指,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完全突破人性底线。”公诉人表示。
合肥案中的庭审焦点为被害人殷某是否为劳荣枝所杀?公诉方出示了几点关键证据认为殷某的死亡是劳荣枝所为。
法子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子英在外出期间曾四次交代劳荣枝,如果殷某反抗,就用铁丝勒死他。
而殷某的尸检报告也显示其死于被人勒颈窒息死亡。
公诉方还指出,法子英在落网后并不确定出租屋内共死了几个人。
细节七
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
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
公诉方认为劳荣枝到案后,侦查机关用了7个月时间进行了48次讯问,公诉人认真审查了48份供述,结合当年法子英的供述,得出的劳荣枝定罪依据充分真实,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的系列犯罪,二人均系主犯。
这是一场迟到了20年的庭审,但正义不会缺席。
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公诉意见书用四个“极”字,直指杀害7人的罪大恶极。
天网恢恢,逃无可逃,突破了人性与法律的底线,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