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补充协议私改备案条款,1.68亿元赔偿责任变为348.3万元,太平财险遭监管处罚。
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产因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罚款50万元;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太平财险两项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包括:
一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保险产品的问题。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作为投保人代理人的某租赁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最高赔付金额为相应协议下对应保单实收保费的1.1倍”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内容不一致。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太平财险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316.64万元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
二是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问题。2015年11月4日,太平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11月17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0月28日,太平财险修改了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相关条款及费率,再次向原中国保监会备案;11月22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承保的某租赁公司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时任太平财险责信险部总经理张雄师,作为责信险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保监会对太平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对张雄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2020年7月28日,银保监会消保局曾就该事件发布太平财险侵害消费者权益通报,并指出太平财险私自更改备案条款、缩减保额的行为,漠视并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