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投资者证券账户管理工作,经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现将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共用证券账户体系。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开深市证券账户并拟参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及普通机构投资者,新开户时,应当主动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对于新开深市账户并拟参与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需在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后,再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二、对于已开深市账户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拟新增办理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时,应当向证券公司提出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申请,提交《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勾选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三、产品账户、证券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统一添加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无需单独申请。
四、证券公司申报新增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时,还应当申报账户的使用信息。
五、对于不再参与北交所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应主动向证券公司申请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和使用信息,或直接申请注销相关账户。
六、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临柜、见证、网上方式为自然人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取消业务,可以采取临柜、见证方式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取消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柜面系统对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新增、取消等办理方式进行标识,区分临柜、见证、网上等办理方式。
七、投资者申请办理北京市场账户标识新增或取消业务时,需提交:
(1)《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或《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类投资者办理账户业务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具体类型参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统称《指南》)证券账户开立部分有关规定〕;
(3)《指南》总则规定的经办人授权证明材料;
(4)境外投资者还应提供《指南》总则规定的相关公证认证翻译等材料。
八、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投资者新增、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的申请,向我公司统一账户平台提交业务申请。我公司校验通过后,根据证券公司的申报添加或取消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九、对于存量的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中国结算将统一变更为北京市场账户标识。
十、本通知自2021年9月17日起实施,《关于新设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的通知》《关于优化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有关业务的通知》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17日
(文章来源:中国结算)
文章来源:中国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