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
快递行业的保价条款,究竟是在为公众的物品安全“保驾”,还是在为自己的利润“保驾”?
据报道,8月28日,天津程女士通过邮政EMS寄出一大一小两块金条,及小部分金首饰,总计约275克。两天后,这些黄金不见了。经公安机关介入后发现,这些黄金,是被邮政中转站外包工作人员盗走。邮政最初给出的回复是,“按照保价两万进行赔偿”,后续因250克左右的黄金被追回,最近邮政又表态,将对“剩下的(被盗黄金价值)进行赔偿”。
对程女士而言,这算是一个很不错的消息。但对公众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倘若最终所有黄金都未被追回,是否真会“按照保价两万进行赔偿”?因快递方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难道不应当全额赔付?
根据邮政官网的保价服务介绍,单件物品的声明价值,限定为“国内特快专递邮件”5万元,“快递包裹”2万元,当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毁时,按照寄件人的声明价值,赔偿一定的损失。也就是说,快递丢失后,按照保价两万进行赔偿,是符合邮政保价规定的。
其实,对物品做声明价值的限定,是行业惯例。查询中通、圆通、韵达等快递公司官网会发现,快递公司普遍对物品的声明价值做了两万、三万的最高限定。对于声明价值高出该最高限定的,有些快递公司也设置了保价增值服务,但一般需要收取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八的服务费率。
这个服务费率并不低。用车险中的“三者险”做对比,对应200万的“三者险”保额,一般需要支付2000元出头的费用,相当于千分之一的费率,而且还是保障一整年。
也因此,多数消费者并不愿意购买相当于物品真实价值的等值保价。可一旦面临快件丢失、短少、损毁,快递公司给出的抗辩理由,也是言之凿凿:没有保价的话,依据《邮政法》第47条,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运费的3倍;购买的是未足额保价的话,只能“按比例赔付”。很多时候,按照这种方式计算出来的赔付额度,相对于真实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其实,快递公司的不少抗辩理由很难站得住脚。比如,不保价只赔三倍运费的规定,恰巧遇上“快递方有重大过失”时,无论是否保价,都得全额赔付。而具体到“黄金被盗”的这个案例,因为所涉及的是监守自盗,走上诉讼之路的话,很可能也需要快递方全额赔付。
这种套路式保价格式条款,肯定能让快递公司在保价上稳赚不赔,却也会带来公众的不断质疑:快递行业的保价条款,究竟是在为公众的物品安全“保驾”,还是在为自己的利润“保驾”?
保价实质上是一种保险行为,最好将保险公司的服务,引入到快递行业,打破目前快递保价一体化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格局。
□杨明(媒体人)
(王治强 HF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