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发改委:进一步完善塑料污染治理全链条治理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生态环境部等21个专项工作机制成员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有关负责人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塑料污染治理全链条治理体系,从生产源头、流通消费、产品替代、回收处置、垃圾清理等方面综合施策,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大力开展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切实抓好《“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贯彻落实。
2. 云南省水泥协会:成立稳定市场领导小组 平抑局部地区价格
云南省水泥协会发布通知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共同为稳定市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努力;要采取措施,加大物流调度,填补市场空缺,平抑局部地区价格,并与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做好沟通,既要保障地方经济建设所需水泥产品,特别要保障重点工程,又要兼顾落实“双控”目标。
3.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推进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
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推进粮食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一是要突出重点。按照突出重点时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行为的要求,在秋粮收购季节组织现场巡查,在收储完成时节组织检查库存情况,在轮储时节组织检查销售情况。二是要统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从速从严从重查处虚假收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要主动做好行纪贯通,提升专项整治效果。
4. 大商所修改焦煤和焦炭期货限仓规则
大商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焦煤和焦炭期货持仓限额进行了调整,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2021年9月30日结算时起分别在JM2110、J2110及各自后续合约上实施。除铁矿石、鸡蛋、生猪、乙二醇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
5. 央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发改委: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7. 证监会: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合法性边界 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郭瑞明表示,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市值管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严重干扰资本市场发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市场各方应当对市值管理形成正确认识,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清晰的边界和本质区别。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的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