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作为对各家银行风险的综合评价,具有重要作用。这体现在,对监管部门而言,是有效实施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对商业银行而言,与机构设立、业务资质等重要事项密切相关。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新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无疑将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与2014年的监管评级规则相比,《办法》在要素方面呈现“一变两增”。“一变”体现在,评级要素9项内容中,原“管理质量”要素被修改为“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占比为20%,在9项要素中占比最高。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这充分体现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视。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商业银行而言,公司治理机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内生机制。
“两增”则体现在新增“数据治理”要素和新增“机构差异化”要素。
对于前者,董希淼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表明,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加大数据治理监管力度,提高商业银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以此作为评判银行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
对于后者,董希淼认为,我国商业银行数量多,发展不均衡,发展方向、业务模式、客户定位等差异化显著。此前在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等办法中,已经初步体现差异化监管的原则,此次新增“机构差异化”要素,有助于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监管。
除要素方面的变化外,为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办法》还规定实施评级结果级别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其中,限制规定类似“一票否决”,对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可以限定评级结果的级别。而动态调整机制则是指年度评级之间,对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银行评级结果进行调整。总体而言,限制规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助于增强评级的时效性和敏感度。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