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饿了么关联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饿了么”)再次被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处罚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饿了么对入网经营者“宋公香辣蟹小龙虾海鲜店”、“渔小萌酸菜鱼(角美店)”、“查餐厅(上海店)”、“重庆小面”等入网食品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许可证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且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予以从重处罚。
中国科技新闻网查阅企查查发现,2020年以来饿了么公司已经受到4起同类处罚,均与其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有关。
(来源:企查查网站)
此前,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分析认为,网络餐饮行业类似“黑餐馆”“幽灵外卖”等事件时有发生,最主要原因是网络餐饮平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部分脏乱差的“黑餐馆”混入平台经营,且屡禁不止。
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法治研究会秘书长成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需要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部门、消费者,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的积极参与,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合力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才能保证消费者“吃得放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网络餐饮平台对于入驻商户的竞争十分激烈,公开资料显示,除上述行政处罚以外,饿了么近半年还有两起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罚的案件宣判,分别涉及“饿了么温州分公司”与“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
其中最近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宣判发布于近日。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9年9月安徽滁州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10万元行政处罚。随后,2020年10月,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团”)针对此事将“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诉至法院。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天长市饿了么外卖服务站”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商户选择其他同业平台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饿了么赔偿美团经济损失8万元。
南方都市报报道,部分商家向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如果商家在美团和饿了么两个平台经营,饿了么会将平台扣点由18%提升到23%,同时还会缩小配送范围,并将配送费由4元/单提高至9元/单。
针对上述事件,中国科技新闻网致电饿了么,询问公司接连出现同类问题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对方表示公司内部已引起重视,但目前暂未有官方统一回复。
(文章来源:中国科技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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