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当前收入分配差距

财经
2021
10/04
08: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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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

收入差距问题近年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人们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我国目前为何会存在收入差距?二是怎样衡量收入差距?三是政府如何调节收入差距?本文将对以上三个问题作分析。

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

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收入分配从单一按劳分配转向“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经济学研究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与交换是同一个过程,因此讨论收入差距的形成,不能就分配谈分配,而应从交换角度研究分配。

关于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萨伊于19世纪初曾提出所谓的“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评过萨伊,说他混淆了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的区别;并指出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并不是资本创造了利润或土地创造了地租,资本与土地不过是创造收入的条件。

收入由劳动者创造,这是否意味着其他生产要素就不能参与收入分配呢?当然不是。事实上,只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允许全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之所以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原因很简单,如果不确立这个原则,就无法调动全社会资源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市场经济下实行按要素分配,其实与市场经济的前提有关。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商品交换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商品要有不同的占有主体;二是保护产权。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时曾经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同理,生产要素也是商品,若没有占有主体,也不能自己进入到市场去交换。

商品交换为何要保护产权?或者反过来问:如果一个国家不保护产权意味着什么?这无疑是默认弱肉强食规则,意味着抢劫盗窃、欺行霸市等行为皆不违法。倘如此,不仅不可能产生商品交换,反而会导致强盗横行。14、15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商品交换要保护产权,而产权被保护,那么收入就只能按要素分配。为何作此推断?让我用下面的例子解释:假定有三个人分别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经过共同协商,他们将各自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办企业,结果一年收入了100万。请问这100万怎么分配?假如国家保护产权,三个要素所有者都应参与分配,否则剥夺任何一方的分配权,都会造成对产权的侵犯。

时至今日,人们对按要素分配已有共识,当前的困惑是,按要素分配为何会出现收入差距?对此马克思早就作过分析。马克思明确讲:利润是资本使用权的价格;地租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工资是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按要素分配其实就是给要素定价。价格由供求决定,供不应求的要素价格会相对高,供过于求的要素价格会相对低,由于要素的稀缺度不同,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当然不同。

懂得了上面的原理,我们就不难解释我国为何会存在收入差距。在中国现阶段,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诸要素中,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和技术相对稀缺,由此便决定了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收益率会高于劳动要素的收益率。可见,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出现差距与社会制度无关,而是要素的稀缺度不同所形成的结果。

怎样衡量收入差距

学界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工具并没有错,关键是我们对收入怎样理解。在经济学里,收入分资产性收入和劳动收入两种:资产性收入是指投资利润;而劳动收入则主要指工资。目前人们希望缩小收入差距,那么我们就得弄清楚收入差距的含义是什么? 究竟是指资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差距,还是仅指工资性收入之间的差距?

举例说吧。某民营企业一年利润为2000万元;而某员工一年工资为10万元。若从资产性收入看,企业主收入是2000万元,两相比较,企业主收入是员工收入的200倍,差距可谓大也。可值得注意的是,若从收入使用的角度看,利润却不同于工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工资则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读者想想,若用利润与工资之比来反映收入差距,是否不太合理呢?

严格地讲,资产性收入并非企业主个人收入。费雪1930年出版的《利息理论》曾给收入下过定义,说货币只有当人们用于购买食物、衣服、汽车等进行享用时才成为收入;没有享用的货币,是资产或财产。如某企业主一年进账1000万元,其中20万用于个人消费;980万用于投资。按照费雪的定义,20万是他的收入,980万则是他的资产。

不难看出,费雪是将收入定义为个人消费费用。现在的问题是,比较收入差距我们应选择哪种口径的收入?在我看来,选择何种口径的收入,取决于比较收入差距的目的。当年马克思选择用资本家利润(剩余价值)与工人工资作对比,目的是为了揭示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唤起工人阶级与资本家作斗争。而我们今天研究收入差距的目的,是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依据。

正因为目的不同,研究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就不能用利润与工资作比较。前面说过,利润会转化为投资,投资形成的资产虽为企业主所有,但主要不是用于企业主个人消费。恰恰相反,企业资产越多,创造税收与就业越多,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主资产也是社会资产,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利润算作企业主收入。

请读者思考一个问题,将利润算作企业主收入,除了夸大收入差距还有何实际意义?应该说,中国经济发展能创造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在我国目前经济体系中,民营经济为国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不应夸大收入差距去误导人们对民营企业家的不满。

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卡尼曼作过一项研究,他发现:人们的幸福感不仅来自收入,同时也来自比较的参照。上世纪70年代,美国居民收入和二战前比平均高出不止3倍;可据他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战后收入差距扩大,美国民众的幸福感却反而不如战前。此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一方面要调节收入差距,但也不能夸大收入差距,否则就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后果。

如何调节收入差距

我们不能夸大收入差距,当然也不能无视当前存在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重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何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当然是能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收入调节机制。

追求公平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作过这样的讨论:把一群人送到一个孤岛,让他们一切从零开始,谁也没有财产,谁也不知道未来会怎样,然后让他们自己选择分配制度,他们会选择均等分配还是差别分配?罗尔斯推测,多数人会选择均等分配。他作这样的推测显然不是主观臆断,我们知道,原始社会的收入分配就是均等分配。

对人类为何倾向于均等分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指出:即便社会财富不增加,只要均等分配收入,便可增进社会福利。庇古的理由是:穷人手里一元钱的效用要比在富人手里的效用大。给富人增加一块钱不过是锦上添花,减少一元钱也无伤大雅;可对穷人来说,增加一块钱是雪中送炭,减少一块钱则可能危及生存。于是他得出结论:将富人收入转移一部分给穷人,可提升社会总体福利。

上世纪前半期,庇古的观点广受好评,并一度影响过西方国家的分配政策。可后来由于英国等欧洲国家先后患上了“福利国家病”,庇古便遭到了众多的质疑。有学者批评说,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绝不能顾此失彼,若只强调公平不重视效率,经济发展就会停滞,最后富人都会变成穷人。

其实,在庇古之前,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就提出过“帕累托最优状态”。其含义是,在既定分配状态下,若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便无法增加另一人的福利,分配若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最优状态。反之,若不减少任何人的福利却能增加其他人的福利,则属“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指出,只有“改进状态”的收入调整,才能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然而困难在于,现实中收入调整不能仅局限于“帕累托改进”,为了照顾公平,政府有时不得不“抽肥补瘦”。问题是在何条件下才可“抽肥补瘦”呢?为此美国学者卡尔多提出了“假想补偿原则”:即补贴穷人要以穷人收入增加能弥补富人收入减少为前提。比如让富人拿100元补贴给穷人,若穷人能够增加100元,这样的调整可取;若穷人只增加了90元,对社会来说则是得不偿失。

问题是怎样让补贴有效率?弗里德曼主张采用负所得税方案,即:负所得税(补贴)=社会贫困保障线-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举例解释:假定贫困保障线为1000元,负所得税率为50%,若某人实际收入为1000元,按上面公式计算可得补贴50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补贴)为1500元;若实际收入为500元,可得补贴75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1250元。可见,用这种办法补贴可鼓励人们勤奋劳动创造收入。

三点简短的结论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结论一:市场经济的分配与交换是同一过程,按要素贡献分配就是给不同生产要素的使用权定价。按照供求决定价格原理,只要生产要素稀缺度存在差异,收入分配就会出现差距,当前我国存在收入差距的原因即在于此。

结论二: 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而且企业利润并不是企业家的个人收入,因此我们不能用企业利润与工资之比反映收入差距。换句话说,测算基尼系数应以人们“消费支出”为基础,否则会夸大收入差距,误导视听。

结论三:政府调节收入差距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当前应重点推进“帕累托改进型”的收入分配改革。具体包括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力要素的技术含量;同时要发挥社会政策托底功能,鼓励人们自愿捐助慈善公益事业。

(李佳佳 HN15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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