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出炉!明确四大基本原则 新闻发言人成标配

财经
2021
10/15
22: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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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5年后,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迎来重磅规范。

10月15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及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同时需设置新闻发言人。

协会指出,加强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和声誉资本建设,对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生态,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阶段,协会将会同监管部门开展培训和交流,做好相关规则解读,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为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2008年金融危机后,声誉风险管理逐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在2016年12月,协会便在修订发布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首次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主动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声誉风险,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全程全员、预防第一、审慎管理、快速响应”四大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应将声誉风险管理贯穿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孙公司经营管理的所有领域,主动识别并防范声誉风险,强化对声誉风险及事件的审慎评估和判断,并能够及时报告、主动应对和积极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一般声誉事件升级为重大声誉事件。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关注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包括战略规划或调整、股权结构变动、内部组织机构调整或核心人员变动、业务投资活动及产品、服务的设计、提供或推介等。《指引》特别指出,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中也可能存在引发声誉风险的驱动因素,值得关注。

制定并持续完善制度体系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制定并持续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原则、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要求,并通过评估、稽核、检查等手段保证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对公司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主动防范声誉风险。证券公司可视情况通过情景分析或其他手段分析评估声誉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公司业务和声誉的影响程度。根据事前评估结果,证券公司应采取相应的声誉风险控制措施或手段,并应合理判断和预测风险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控制措施。此外证券公司还应制定声誉风险应急机制,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应急管理流程,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声誉事件管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指引》还指出,证券公司应搭建满足声誉风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进行舆情监测与研判工作,依据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对监测出的声誉事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此外,证券公司应建立工作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防范和管理工作人员引发的声誉风险,并将声誉风险的处置情况明确纳入工作人员的考核范围。

设置新闻发言人

在具体职责分工上,《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资源配置。

《指引》还指出,证券公司应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机制,规范向媒体发布信息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及时对外发布和沟通公司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失实信息,避免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的扩散和升级。为此证券公司应设置新闻发言人,其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指引》强调,证券公司新闻发言人应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不实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客观、良好的舆论环境。新闻发言人应加强与各级新闻宣传、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的密切联系,确保对外沟通中各级相关单位的充分认知和彼此配合。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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