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湖南省株洲市的网红“罗小猫猫子”在一场直播中自杀,经抢救无效去世。
当日,“罗小猫猫子”在个人视频账号发布视频并配文“这大概是最后一条视频了吧,谢谢你们一路陪伴”。她在视频中称自己得抑郁症很久,甚至在住院两个多月,自己平常作品中快乐的样子也只是为了让大家看到后开心。
“但最近我真的绷不住了,想知道原因的话,就来小号看我的直播吧。放心,这一条直播一定不是带货或广告。”她在视频中表示。
直播中,“罗小猫猫子”拿出一瓶褐色的液体,一口气喝了下去,并举着空瓶说“刚才我已经喝掉了”。喝完之后她掐着自己的脖子,看上去很难受。
据媒体报道,直播中,有部分网友留言怂恿她自杀。
曾遭网友起哄?
网传截图显示,“罗小猫猫子”在直播间中拿出农药时,有网友在直播间曾留言起哄称“快喝吧”。
其中,有用户“你最珍贵”曾评论:“哈哈哈真喝了。”后该评论被删除,平台也无法搜索到该用户。而后在该直播平台官方微博看到,网友“你最珍贵”已被封禁账号,理由是打击网络暴力言论。
“罗小猫猫子”的好友接受四川观察采访时表示,那天“罗小猫猫子”并没有想过真的自杀,只是想以这种方式给现任男友看,农药是她稀释兑了饮料,喝下去也是因为直播间的人起哄逞强喝下去的,直播结束后也是自己打120急救电话。
10月16日,网红“罗小猫猫子”家人接受采访也表示:自杀与前男友无关,而是直播间的人起哄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据悉,“罗小猫猫子”在该短视频平台上粉丝有67.8万,总共发布38条小视频,内容多以生活穿搭类为主,此外,还经营自己同名淘宝店铺。
起哄网友要担责?
据法制日报,黄熊律师表示,网友的言论属于戏谑行为,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教唆、帮助,从道德上要严厉谴责,但追究法律责任较困难。直播喝农药自杀,为法律所否定,不应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展示,平台对类似话题、弹幕、评论,应当尽到积极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据新华日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说,直播间起哄的行为,是否对主播最终自杀的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起哄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如果起哄者的起哄行为,直接激起主播自杀的念头,并对主播实施自杀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则这些起哄者的行为涉嫌教唆他人自杀。
至于是否可以定故意杀人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一定争议。方超强认为,考虑到网络直播的特性,促成主播自杀的直播间环境也是多个起哄者的不同行为相互影响形成的,所以最终判罪定刑的可能性不高。但这不妨碍这些起哄者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当然,主播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就其自身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起哄者的起哄行为在主播自杀这件事上,并非主要原因;主播自行做出自杀决定和行为才是主要原因。
另据澎湃新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表示,“从伦理道德和社会责任角度,此事件中的起哄围观者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在直播中留言让事主喝下去的网友,涉嫌帮助自杀。如果查明,该留言与自杀有直接因果关系,则该网友涉嫌故意杀人罪。
如果该留言与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渲染自杀现场氛围,起哄闹事,对自杀有间接促进作用,亦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治安处罚。同时,起哄自杀也是民事侵权行为,起哄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平台要负什么责任?
方超强律师认为,对于直播平台,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用户评论内容有禁止性内容规定,平台应当及时屏蔽、消除相关禁止性内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所以,具体在本次事件中,个人人为,直播平台有及时断开直播,屏蔽不当起哄评论的义务,如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当然,具体是否存在过失,得个案中结合平台的行为具体分析,目前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此外,如平台确实存在怠于屏蔽相关内容的情况,其需承担的,不单是民事责任,还可能收到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而朱巍表示,短视频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审核用户发布信息的责任。此事在直播过程中发生,对于平台的责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自杀信息是违规信息,对此,所有平台都应采取措施。但即时的直播时能否出现关键词或相关信息,让平台判断确认这是一场“自杀”?
2、直播过程中直播间人数。如果人数多,平台审核责任更高。
3、平台事后虽作出封禁措施,但事先能否审核评估?如果平台是先审核再放出内容,当然就不会有直播这个行业。但相关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删除。此外,在直播过程中还会有举报,此时平台有权采取追封措施,特别是现在很多直播是可以回看的。
朱巍介绍,此次事件说明,平台应该充分采取追封、现场封禁、现场监管等多措施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播监管。直播平台应建立人工智能审核与畅通举报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平台对敏感词的审核、 捕捉等,来监管数量众多的直播间。
此外,丁金坤律师表示,短视频平台直播自杀节目,违反了公序良俗,在直播期间也未及时发现、制止事主的自杀行为。平台失职,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丁金坤律师称,平台不得直播自杀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违者将被依照《网络安全法》处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亦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卖惨”确是带货套路之一
但应该引起反思的是,网友“起哄”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或是如今带货套路太多而造成的信任危机。之前的报道就有视频博主层出不穷的卖惨带货、悲情销售。
今年8月,凉山会理石榴成熟季,新华网曾报道,一位老人哽咽着说,“我今年85岁了,石榴卖不出去了怎么办”。
会理石榴市场联合执法组了解到情况后,对视频发布者拍摄的视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定了视频中的这些老人和文字、背景音乐是分开制作的,老人确实存在,但没有说视频中的话,文字描述和事实不符。该视频发布者涉嫌发布一些虚假信息来扰乱正常石榴市场的销售秩序。
另据北京广播电视台消息,今年3月,石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关注了一个百万粉丝大V“权哥”。该大V发布一系列悲情故事视频,并直播拍卖“珠宝”,称所得款项全部用来资助困难孩子。可没想到的是,专业珠宝鉴定师鉴定后表示,大V卖的钻戒并不是所谓的“莫桑石钻戒”,而是一种人工合成的仿钻,且材料搭配容易致敏。
据盘点,目前,“卖惨式”带货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是以“调解感情纠纷”为名“卖惨式”带货:
主播在直播间编造婆媳矛盾、出轨、破产、未成年寻母等故事,演绎调解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私人变故等夸张情节,以此行为博取用户的同情心,诱导其购买直播间内售卖商品。如:“让我们伸出援手,帮帮这对失散二十年的母女重聚,您每购买一支手镯就是在为他们的团圆尽一份力。”
二是编造离奇剧情博关注带货:
主播在直播间编造明显不符合常识的离奇剧情,博取关注,诱导用户购买商品。如:“刚出生就会叫爸爸妈妈”,“89岁奶奶生了8斤重儿子”,“丈夫去世6年,打工途中又相逢。”
三是利用同情心“套路”带货:
主播在直播间上演团队矛盾、债务纠纷等情节增加降价戏码,以此夸大商品价格优势,期间常出现叫喊、争吵、摔东西甚至肢体冲突等过激表现。如:xxx孩子已经连学费都交不起了,今天帮他讨债,已经把欠债工厂老板堵在仓库里,原价3999的戒指现在降价到99,先拍先得!
要让“喊客”承担法律责任
但无论如何,“起哄”自杀这种漠视声明的行为必须批判。
法律学者柳宇霆认为,如果查实有故意怂恿行为,那么应当依据法律,对“看客”“喊客”作出严肃处罚,让他们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
人世间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生命的离去。网红“罗小猫猫子”自杀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究竟是不是网友怂恿,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但从目前透露的信息看,一个年轻女孩在直播间服毒自杀,总是不争的事实。或许,自杀者的“心结”,外人难以探究和打开,但直播那么久,自杀意图早已公之于众,对于负有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播平台,在监管上的责任不可推卸。那些目睹自杀而未报警的网友,也应有道德上的些许愧疚。
从法律上看,对于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很难依据刑法入罪。不需要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仅凭道德上谴责,很难形成遏制之势,而这也是在他人自杀过程中,“看客”“喊客”不绝如缕的一个缘由。
但是,难以入罪,并不等于不用承担违法责任。从社会危害性上看,怂恿他人自杀,侵犯的是他人生命健康权,在公众场合的怂恿,更对社会秩序造成扰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一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实践看,对于在他人自杀过程中怂恿的,通常以寻衅滋事为名,作出治安处罚处理。去年12月27日,河南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了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后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有关部门应对网红“罗小猫猫子”自杀的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查实有故意怂恿行为,那么应当依据法律,对“看客”“喊客”作出严肃处罚,让他们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直播平台也要承担好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悲剧。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