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称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财经
2021
10/19
14: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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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信证券(600030,股吧)与员工周俊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显示,中信证券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周俊劳动争议一案,申请再审。

中信证券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有三方面。首先,原审法院判定公司违法解除,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周俊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旷工期间的工资。

其次,原审法院在认可双方《劳动合同书》中关于年度绩效发放条件的基础上,仍然参照往年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判决支持被申请人2018年的绩效奖金系事实认定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最后,原审法院在查明申请人已经足额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2017年年终奖的情况,仅以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时具有诱导性的录音就认可双方存在忠诚奖,并径行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忠诚奖以及支付被申请人2016年、2017年忠诚奖共计70万(税前)系事实认定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中信证券提供的证据中未有对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的具体评定办法、规则以及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等内容,中信证券提交的周俊2018年度《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得分均无依据和制度来源且周俊亦明确表示不予认可该项考核结果。因此,中信证券公司据此解除与周俊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一、二审法院认定中信证券公司应支付周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旷工期间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中信证券是否应支付周俊忠诚奖金及绩效奖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信证券绩效考核制度》和中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中信证券公司存在向员工发放忠诚奖的相关制度。结合周俊提交的其与中信证券公司相关领导的谈话录音可以看出,各方就忠诚奖进行了多次协商,可以推定中信证券公司与周俊存在关于忠诚奖的约定。

关于绩效奖金,因中信证券公司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对周俊2018年度绩效考核具有合理性,故中信证券公司应当支付周俊2018年度绩效奖金。中信证券未就绩效奖金的标准及制度提交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采纳周俊的主张,按照之前两年度绩效金额的均值认定2018年度绩效奖金700000元,无明显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中信证券的再审申请。

(赵鹏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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