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粤开证券与员工李某明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于北京法院公布,粤开证券被判需赔付员工李某明114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本案原告李某明,原系粤开证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初始业务职级为董事总经理;被告为粤开证券,曾用名为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变更。
经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明于2015年1月12日入职粤开证券,担任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员工劳动合同》(期限:2015年1月12日-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2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工作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
不过,在2018年11月7日,粤开证券与李某明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工资标准,双方在李某明的月工资、保荐代表人津贴的金额以及工资发放日上,并无异议。一致认为,李某明的月工资为5.5万元,保荐代表人津贴2万元,每月25日发放当月工资。然而,双方对于何时发放保荐代表人津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其中,李某明主张粤开证券应在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支付其保荐代表人津贴,同时向法院提供了2份公司制度文件以证明自己的诉求合理性。粤开证券虽认可了2份文件的真实性,但主张其中一份制度是由李某明主导制定,应由2015年9月的制度代替,因此公司主张李某明自2018年2月起才享有保荐人代表津贴。
对此,法院认为粤开证券提供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就李某明的出勤情况和工资发放,双方也持不同意见。李某明表示其最后出勤至2018年11月7日,工资发放到了11月6日,但保荐代表人津贴仅发放了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粤开证券则主张李某明最后出勤至当年9月28日,2月28日之前李某明不享有保荐代表人津贴,并提供了纸质考勤表及催促李某明到岗的邮件予以佐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项上,粤开证券主张李某明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缺勤34天,因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明则表示劳动关系未解除,2018年9月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降薪,且恶意解散其团队。
法院指出,在考勤和旷工方面,粤开证券实际并未依据公司考勤制度及员工手册所规定的“打卡”方式考勤,书面签到考勤方式的执行亦存在瑕疵。而《催促员工到岗通知书》系粤开证券公司单方意思表示,无李某明确认痕迹;加之,粤开证券公司足额发放了李某明2018年9月及2018年10月的工资。故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粤开证券公司主张的李某明出勤及旷工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粤开证券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对李某明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粤开证券与李某明将继续履行双方于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
判决粤开证券须支付李某明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14日的保荐代表人津贴759540.23元,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2月14日基本工资70172元,2016年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10344元,合计1140056.23元。
(任伊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