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水泥股权争夺战续集:贸仲委第13次延期裁决 专家称“不违法但不合理”

财经
2021
10/20
02: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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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水泥股权争夺战续集:贸仲委第13次延期裁决 专家称“不违法但不合理”

山水水泥(00691.HK)股权争夺战仍在上演续集。


10月15日,《华夏时报》记者获悉,一起涉山水水泥股权纠纷的仲裁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近日再度延期裁决。这已是当事人、河南商人陈宏庆4年前提交仲裁申请以来的第十三次延期。

由于仲裁迟迟无法作出结论,今年9月,陈宏庆曾在微博发布针对贸仲委有关人员的实名举报信,质疑相关人员不敢公正审理。就陈宏庆的举报,贸仲委一位人士此前向《华夏时报》记者时表示,陈宏庆一案4年不结案,有其特殊性和原因,但具体不便透露。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晓兵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仲裁案无休无止的延期既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第十三次延期裁决

陈宏庆提起的仲裁案关乎山水水泥价值十多亿股权的归属。

公开资料显示,山水水泥于2008年在港交所上市,是一家以生产水泥和熟料为主导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之初,上市公司山水水泥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水投资”),是其实体企业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近4000名职工的持股平台。

山水水泥股权争夺战续集:贸仲委第13次延期裁决 专家称“不违法但不合理”

山水水泥截至今年6月30日股权结构,数据来自东方财富网,华夏时报制图

2013年,山水水泥高管内斗爆发。不少高管和职工此后谋求股权变现,于是找到了河南汝州商人陈宏庆。2015年,陈宏庆开始收购山水水泥职工股东的持有股权,但他并未直接与职工股东完成交易,而是在部分高管的协助下,以付元伟、刘德权、郝广祥等11名职工购股代表的名义收购职工股份。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职工购股代表与职工股东签署《股份买卖协议》,陈宏庆则与职工代表签署《借款协议》,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购股专项资金,并与职工代表签署《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其中,《借款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未经陈宏庆书面同意,职工代表不得转让其取得的山水投资股份。

陈宏庆称,其通过11名购股代表累计购买了山水投资2000多名职工股东的股份,先期支付购股资金8亿多元。然而,相关购股代表此后违背约定将股票转售给了第三方。2017年3月,陈宏庆为明确自身权利,直接与1014名职工股东签署《确认函》并支付尾款,至此合计支付购股款约12亿元。

此后,这笔价值12亿的买卖,陷入了一系列仲裁、诉讼程序中。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2017年9月22日,陈宏庆作为申请人在贸仲委针对十名违背约定的购股代表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购股代表签订的《借款协议》为委托购股合同。

山水水泥股权争夺战续集:贸仲委第13次延期裁决 专家称“不违法但不合理”

案件逻辑梳理,华夏时报制图

但4年多时间过去,仲裁案仍未能作出结论。2021年10月12日,贸仲委对相关案件再次作出延期裁决决定。《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有关陈宏庆与刘德权争议案通知文件显示,仲裁庭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无法在10月17日以前作出裁决,因此将裁决作出的期限申请延长到了2022年1月31日。据了解,这已是该案4年来第十三次延期。

专家称“不违法但不合理”

由于仲裁案迟迟未能作出结论,在2021年9月10日,陈宏庆曾在微博发布实名举报信,公开实名举报贸仲委有关人士,质疑相关案件“一审就是四年多,不敢公正审理,久拖不裁”。他还呼吁,希望贸仲委按照程序进行仲裁,早日下达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陈宏庆的实名举报引发大量关注,这篇微博举报文章在经过媒体转发后,阅读量目前已达到13万多,但贸仲委至今未对此公开作出回应。

《华夏时报》记者此前多番联系贸仲委及其一位主要负责人,但未能获得正面回复。贸仲委监督协调处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按照仲裁法、仲裁规则的规定,贸仲委相关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便接受采访。她强调,贸仲委是中国最早的仲裁机构,有60多年的历史,不会就一个案子故意去拖延、故意不作出裁决。陈宏庆一案4年不结案,肯定有它的特殊性和原因,但是因为案子还没审结,具体不便透露。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告诉记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该案是否延期,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仲裁庭提出请求,二是理由正当和必要,三是仲裁院院长批准。但并没有对可以延期多少次进行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晓兵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案4年延期十多次不违法,但不合理。无休无止的延期既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则,也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则。

“即便案件最终得到公正裁决,迟到的公正或拖延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刘晓兵指出,和诉讼案件一样,仲裁案件也具有期限利益,如果存在人为地拖延、不必要的拖延,必然会蚀减这种期限利益,从而损害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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