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一则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联新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的监管警示函。
据悉,在2021 年 9 月 11 日,因瑞联新材股价上涨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公司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该公告指出,瑞联新材股票于9月1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针对此次异动,公司核查后关注到某投资者交流网站有文章称“公司为下游电解液厂商试用产品,产能预计 8000 万吨,并向彤程新材(603650,股吧)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彤程新材”)供应光刻胶”。该文章引起了众多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随后,经瑞联新材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曾在 9 月 7 日与 2 名投资者在私下交流时称,公司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方面有意向,且在光刻胶领域和彤程新材有合作意向。
对于该事项,瑞联新材在异常波动公告中也作出了澄清与风险提示:
一、关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的研发工作尚在进行中,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相关事项尚在内部论证。公司未购买生产设备,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实际合作,亦不具备媒体所称的产能能力。
二、公司与彤程新材的合作内容为光刻胶单体,但仍处于初始开发合作意向阶段,双方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尚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存在合作失败的风险,且尚未形成任何销售。相关文章的内容并无根据。
警示函中指出,上市公司开展新产品研发以及与重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属于投资者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而这些信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但是,瑞联新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在与投资者小范围交流过程中,泄露了有关新产品研发、重要客户合作等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造成了信息披露的不公平。
刘晓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等多条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刘晓春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作对瑞联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瑞联新材于1999年4月成立,是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专用有机新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液晶显示材料、有机电致发光显示材料等。
瑞联新材的第一大股东是北京卓世恒立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19.52%。实际控制人为吕浩平、李佳凝夫妇以及刘晓春。
据瑞联新材2021中报,公司主营收入6.87亿元,同比上升45.16%;归母净利润1.01亿元,同比上升23.06%;截至2021年6月30日,有3个新进股东,陈恭女持股10.5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0.6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内需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33.73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9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股28.76万股,占流通股比例1.69%。
截止10月20日收盘,瑞联新材收盘价为86.69元/股,较9月10日收盘价126元/股,下跌31.2%,市值蒸发约18.59亿元。
(任伊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