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从安徽纪检监察网获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陈鹏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陈鹏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对陈鹏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鹏利用担任当涂县委书记、马鞍山市委常委,六安市委常委、副市长,省联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党委书记、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推销保险业务、工程承揽、项目贷款、供应药品、人事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858万余元,其中4161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陈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陈鹏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鹏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