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家互联网平台企业被依法开出反垄断大额罚单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和反垄断监管的大幕正在拉开。
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监管措施、数据权属等问题,10月23日,在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上,交通银行行长刘珺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坦福大学商学院Philip H.Knight教授及名誉院长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 Spence)展开对话。
反垄断监管重点有所转移
平台公司“赢者通吃”属性,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中国陆续出台了多项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措施,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风暴已成为2021年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里程碑式事件。
谈及反垄断监管,刘珺认为,当前的经济模式与以往完全不同。在工业时代,反垄断监管主要关注价格问题,即消费者是否可以享受更好的价格,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当前主要体现为数字安全和数据所有权等方面的保障,监管机构关心的问题是大型科技企业是否会阻碍其他企业或初创公司的创新。
“目前正出现反垄断监管重点有所转移的现象,大型科技企业是否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力量,限制其他创新公司和技术进入市场正成为反垄断监管的焦点领域。”斯宾塞表示,大型平台科技公司控制着市场入口,享有巨大优势。
在他看来,与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监管相比较,传统意义上的反垄断监管主要关注的是消费者是否因市场缺乏竞争而受到伤害,而对于大型科技企业,大部分消费者产品和服务基本上是免费提供的,比如搜索引擎、支付系统,传统监管手段意义不大。
“现在可以说是‘监管之年’。”斯宾塞称。随着反垄断监管的深入,互联网垄断企业是否最终难逃拆分命运也引发市场热议,即拆分大型科技公司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公司,从而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这一问题,斯宾塞认为:“拆分这些平台是一个极端化的举措。”他分析称,拆分举措可能会产生一定效果,但从整体上讲,大型科技企业所在的各地监管机构都在对监管措施进行平衡处理:一方面,监管机构不希望扼杀创新,同样也不希望大型科技企业通过限制性或排他性的做法来扼杀创新;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不希望因为监管措施缺失而导致市场出现不稳定现象。
斯宾塞称,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大型科技平台不应试图创建只能由自己控制的专属领地。例如,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必须接受由多个商家提供的移动支付系统。
“这是非常合理的限制条件,我们不能让少数企业控制所有渠道。为了保证多个玩家参与,就必须把数据提供给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多个实体,让其开发自己的算法,并且开始按照业内通行的规则,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可用性。”在他看来,在这方面,中国将处于领先地位,即把数据从一个纯粹的专有环境转移到一个可能由央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控制的环境,以保证所有金融机构都可公平竞争。
征收数字税不是监管大型科技企业的有用工具
在平台企业垄断和资本无序扩张的背后,也引出了另一个重大问题:数据所有权。有分析认为,互联网平台垄断的本质,是对用户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垄断。
刘珺认为,在工业时代,资产所有权的定义是清晰的,劳工、资本、材料,这些定义适用于制造商,适用于各种企业,也可以用来解释企业所有权。但在数字时代,数据所有权却很难定义。如果连最基本的问题都定义不了,如何才能提出有效的反垄断措施?想要监管一些大型技术企业,需要确保数据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得到利用,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得到有效保障。
在斯宾塞看来,想解决数据权属问题,需要试图明确几个问题:一是,个人的数据到底归谁所有;二是,在确保数据安全方面,是否存在负责任的做法;三是,是否存在相关监管限制,来规定数据的用途?
斯宾塞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被监管,在反垄断方面,可能需要扩大对数据的访问权限,确保数据不为平台所独占。不过,他也认为,大型科技公司有很强的动机来管理好数据,肯定不是“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大型科技公司清楚,业务能力首先源于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监管对大型科技公司垄断问题愈发重视,业界对于数字税的探讨也越来越多。
刘珺认为,科技不仅是催化剂,也是驱动力量,在为入场者提供良好平台和竞技场的同时,也让它们不断成长;Michael Spence认为,征收数字税不是监管大型科技企业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正确的方向应是扩大数据的可访问范围,让更多机构都有机会获得数据,以便在提供服务中进行创新。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