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家券商,中国证券业协会就《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承销规范》 向券商征求意见,券商需于10月27日前提交反馈意见。《规范》指出,股票公开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北交所审核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招股意向书(针对询价、竞价方式)或招股说明书(针对直接定价方式)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中证报)
(马金露 HF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