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开市首日设30%涨跌幅 另有两种情形不限涨跌 无效申报也明确

财经
2021
11/03
08: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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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北交所正式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指引指南。上述业务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至此,北京证券交易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北交所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

开市首日设30%涨跌幅

北交所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北交所指数发布前,以本所全部上市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异常波动指标连续计算。

根据《交易规则》,北交所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其中,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 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北交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其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或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当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交易规则》明确了临时停牌的情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两种情形之一的,北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北交所将对四类情况重点监控,一是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三是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四是买卖证券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会员规则发布严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 依法取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条件; 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成为北交所会员。

会员可以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会员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按照规则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以及委托关系解除等事项作出约定。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会员向客户提供北交所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时, 切实遵守北交所对投资者准入条件、风险揭示方式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建立客户分类与产品或服务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目标等因素,确定适合参与的客户类别与范围,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北交所基本业务规则配齐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至此,北京证券交易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

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涉及规则完善的合理建议均已吸收采纳。同时发布的31件细则指引指南涵盖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公司监管、证券交易、会员管理等方面。相关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优化。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将中国证监会的领导部署下,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要点速览

北交所正式发布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 11月15日起施行


北交所: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时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股

北交所: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当日股票交易实施30%涨跌幅限制

分析解读

北京证券交易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出齐!一文看懂七大重点

北交所发布2件规则及31件细则 15日正式实施!这一交易行为明令禁止 开市首日设30%涨跌幅

规则细则汇总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发行与挂牌》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存续期业务办理》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季度报告》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要约收购》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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