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租房难、租房贵难题,深圳出实招了!
近日,深圳住建局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
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
深圳住宅稀缺、商办过剩的矛盾长期存在。第一太平戴维斯数据显示,三季度,深圳甲级写字楼空置率达23.9%,而这已经是自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的最低水平。
深圳住建局表示,近年来,随着深圳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净流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比较突出。制定《通知》,引导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
《通知》明确,“非居改保”项目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
改造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拟改造的房屋原则上应是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且不动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库等非居住用途的存量房屋。
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研发用房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造,厂房、仓库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造,且单个项目改造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对于项目监督管理,《通知》提出严格要求。
在项目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应当及时录入改造项目基本信息、开工建设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等情况并上传项目认定书等材料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在租赁监管方面,要满足四点要求:
按照《通知》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则上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5年内(含本数)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本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0天,经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但应当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规定进行监管。此外,为防范出租床位等“群租”乱象,改造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趸租给用工单位,作为单位员工宿舍使用。
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出租人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相关事项,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相关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情况。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在监督检查方面,明确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后续监管机制,重点对已取得认定书项目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列入信用目录,并且可要求退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补助。
关于退出,《通知》明确,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竣工联合验收之日起满5年的,或者虽不满5年但项目出租率不足60%且持续6个月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为防止房屋所有权人在变更或者注销项目认定后,直接将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外出售,影响社会稳定,《通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恢复至改造前的状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