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无霸”银行临危不倒的“风险缓冲垫”

财经
2021
11/04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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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无霸”银行临危不倒的“风险缓冲垫”

【锐眼看市】

利用好接下来5-8年的过渡期,延伸内源性与外源性融资力度是中资G-SIBs笃定不二的策略。

张锐

即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指标,同时划出了提升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合格工具标准,为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与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加厚了较为牢靠的“风险缓冲垫”。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的最新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榜单,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和中国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名列其中。基于“大而不能倒”的特殊地位, FSB制定的国际监管规则要求G-SIBs必须建立风险处置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G-SIBs在无法持续经营并身处危机状态时,自身具有足够的总损失吸收能力可以调动,以避免借用纳税人资金进行“外部救助”。

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说得直白一些就是G-SIBs进入处置阶段后可以转股以及冲减与消除债务的能力。

提高中资G-SIBs的外部总吸收损失能力,必须有可以利用的合格工具,包括资本工具与非资本工具两类。针对资本工具,《管理办法》明确指出,符合资本监管规定的监管资本,在满足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情况下,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具体说来主要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如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他一级资本(如永续债和优先股)、二级资本(如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在非资本工具方面,包括实缴、无担保、不适用破产抵销或净额结算等影响损失吸收能力的机制安排、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工具到期前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赎回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等八类工具都可全额计入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

无疑,充实与备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等于前瞻性地构建起了风险处置机制,对中资G-SIBs来说就是增厚了抵御与化解风险的缓冲垫,不仅利于提高稳健经营水平,而且能够控制非理性扩张和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同时确保中资G-SIBs以优质的财务与信用形象参与全球化竞争。但是,对标相关要求,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的压力也的确不小。与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率目前基本达标不同,以2020年为基数,满足2025年初16%的风险加权比率标准,剔除存款保险等豁免,中资G-SIBs将面临约2.1万亿元的工具缺口,基于2028年初18%的标准,又尚存约3.6万亿元的缺口。

显然,利用好接下来5-8年的过渡期,延伸内源性与外源性融资力度是中资G-SIBs笃定不二的策略。一方面,要剥离资本消耗高、盈利水平偏低的非核心资产,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增速,同时致力开拓财富管理业务等新的盈利增长点;另一方面须尽快推出非资本类债务工具,同时中资G-SIBs应紧跟主要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不会大幅回撤与转向的低成本窗口期,在伦敦、法兰克福、中国香港等国际金融中心适时发行以美元、欧元计价的固定利率长期合格债券,拓展流动性的补充渠道。

政策层面更应该为中资G-SIBs提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保驾护航。首先,在确保不低于150%的最低监管要求前提下,允许中资G-SIBs将目前平均高达207.7%拨备率适当降低,同时阶段性下调分红率,以支持其通过有序释放利润拓展内源资本补充空间;其次,加快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有序释放资本监管红利,其中重点是将中资G-SIBs内部评级法资本底线要求从目前不低于权重法的90%降至《巴塞尔协议》底线的72.5%。再者,适当扩大享受优惠风险权重安排的信贷资产类别,包括在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适当降低绿色信贷的风险权重,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出针对中资G-SIBs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额度等;此外,还要在配套规则层面优化审批流程,推出储架发行机制,允许中资G-SIBs在持续符合发行条件和监管指标前提下,灵活安排具体发行时间和规模。

(作者系经济学教授)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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