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后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银保监发〔2021〕241号
辖内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省级分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精神,为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后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事后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要求,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保险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事后报告事项包括:
(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设立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
(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三)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
(四)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五)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在上海市的地址变更。
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区外迁址至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实施事后报告管理;自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迁址至区外的,不适用报告制。
第三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授权,由上海银保监局对上述事后报告事项实施管理。
第二章 报告条件
第四条 拟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其他机构准入相关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一)报告文件;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5);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材料。
第六条 报告材料应由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理机构负责报送。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事项的合规性。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八条 上海银保监局自收到保险机构报送的完整报告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完成设立、迁址、撤销登记。涉及许可证的领取和更换,保险机构应及时至上海银保监局办理。保险机构领取、更换和缴还许可证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公告事宜。
第九条 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应当在完成报告后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分支机构撤销,应切实做好该机构撤销后原有客户的继续服务等有关善后工作,并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事宜进行充分告知。
第十条 上海银保监局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险机构在报告事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瞒报、漏报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沪保监发〔2016〕44号)、《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沪银保监通〔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2.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报告表
3.上海自贸试验区及新片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报告表
4.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报告表
5.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分支机构地址变更报告表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