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沪银保监办发〔2021〕56号
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贯彻《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4号)等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上海实际,特制定本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银行业保险业简化审批,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强化日常监督,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
二、具体内容
按照全覆盖要求,将上海银保监局辖内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银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事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一)明确监管层级
1.上海辖内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由上海银保监局核准。
2.上海辖内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开业申请由上海银保监局受理。
3.上海辖内保险公司应对照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任职经历、专业资格的要求,选任符合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拟任人具有《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禁止任职情形的,任职资格将不予核准。
(二)简化审批事项
1.在上海辖内,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只需按规定报告,不需要重新核准。
2.上海辖内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适用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制,实行报告制。
3.保险公司(含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因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的,章程不需再次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三)精简审批材料
1.申请人免于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
2.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中,申请人免于提供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等材料。
3.在开业验收报告中,申请人免于提供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等材料。
4.在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中,申请人免于提供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的偿付能力报告等材料。
5.在银行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申请人免于提供拟任人个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征信报告等材料,改为拟任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要求。
6.在保险业任职资格核准事项中,申请人免于提供单独的综合鉴定材料,将“综合鉴定”栏目统一纳入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各机构要深入理解国务院和银保监会政策精神,确保许可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报告所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适格性。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合规、不审慎行为的机构,上海银保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强化日常监管。创新随机抽查方式方法,结合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确定随机抽查项目,在现场检查中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科技赋能,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三、组织保障
上海银保监局将与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密切关注风险,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健全有关制度,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持续对有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相关市场准入事项按照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吴静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