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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余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正式迎来新的市场准入规则。
11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88条,共涉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以及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4类。
整体而言,《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并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这是否意味着自2018年8月以来停摆3年的保险中介牌照审批即将开闸?业内人士表示,此前保险中介牌照一度暂停审批主要原因是银保监会合并后,关于中介许可的流程尚未理顺,目前随着《办法》落地,表明保险中介行政许可流程有了实质性进展,某种程度上为恢复保险中介牌照审核“铺好道路”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牌照审批已经重新开闸,具体开闸时间还取决于监管。
01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出台,区域性代理、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最低2000万元
据悉,《办法》在提炼整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及部分涉及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统一明确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根据《办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其中申请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要经过监管部门审批,但公估机构只需到相应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
1. 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步骤
按照《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具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申请保险专业代理、经纪业务许可需满足多个条件。具体来看,在保险专业中介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许可方面,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此外,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资格的情形包括:
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的情形。
《办法》同时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则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申请的简要步骤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分析,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以及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和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状况、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申请人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风险测试应综合考虑和全面了解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判断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和业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严格隔离并实现独立经营和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应自收到银保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后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3.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业务许可
按照《办法》,申请此类业务许可,除一般性要求如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外,还要求“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4.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步骤
这种情况不需要审批,仅需要依法备案即可,不过其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股东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等。
根据《办法》,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同时按规定提交纸质及电子备案材料。
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依法备案。
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及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接收备案材料并初审,由银保监会依法备案。
02
杜绝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高管“带病上岗”,高管准入“黑名单”扩容
严把股东准入“关口”的同时,《办法》还欲杜绝机构高管“带病上岗”,对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任职资格许可程序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拟任人除了相关准入条件外,《办法》还规定不得存在十二大情形。例如,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未逾5年的;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未逾3年的;指示、参与所任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未逾两年的;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的。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在收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超过2个月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其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据悉,《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及时关注申请、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适时研究制定执行细则,对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全国共有2621家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中介集团5家,保险专业代理为1746家,保险经纪有494家,保险公估37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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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