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葡”)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警示函内容,2017年—2018年,ST通葡为实际控制人尹兵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4.35亿元担保,但该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吉林证监会认为,ST通葡的实际控制人尹兵的相关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且时任董事长何为民 、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故同样违反了相关规定。
吉林证监局决定对ST通葡、尹兵、何为民、孟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ST通葡及上述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ST通葡表示对该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并承诺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同时ST通葡还承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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