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润公告称,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简称“湖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4号)(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指出,2021年3月, ST天润与梁碧群签订《权益转让合同》,与广州浩然千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浩然千里”)、陈科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书》。2021年4月底,ST 天润完成收购广州天马国际时装批发中心第八层55套房地产的62.66%收益权、广州市邀邀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交易价格分别为7150.00万元、6320.00万元。ST天润上述交易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警示函》指出,ST天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警示函》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ST天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江峰、总经理曾飞、董秘梁萍,作为该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江峰、曾飞、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ST天润表示,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