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落地!当事人获免除百万债务 曾经营教育培训机构

财经
2021
11/10
08:32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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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我国首个进行个人破产立法试点的城市。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成为国内个人破产第一人。

个人破产后被免除百万债务

据报道,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呼勇对媒体表示。

据了解,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说。

个人破产把关严格

破产法也叫重生法,对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意义重大。但也有人担心,允许个人破产会吸引老赖、加剧社会逃废债等现象。

今年3月1日,深圳特区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据了解,个人破产制度实施首月,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申请目的大多是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曾向媒体介绍,首月收到的大量申请中,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的情况。此外,也有部分申请人存在侥幸心理,对明显不符合《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提出申请。

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多位律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实施首月,数量并没有出现井喷,低于预期。这从侧面反映,法律制度的约束较为到位,法院的把关也较为严格。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据《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5年间,全国法院每年执行结案中“没有财产或财产不清无法执行裁定终结”的案件占当年全年执行结案数的比重,从最少的2012年占比12.18%,到最多的2015年占比31.14%。

金融机构态度理性

个人破产条例是对债务人个人的救济制度,但让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仍然有很多工作要做。银行等放贷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大的债主之一,怎么看待个人破产法的实施,券商中国记者向业内人士进行了解。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早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可以减轻因创业创新失败、生活遭遇重大变故的人的生活压力,鼓励他们重新开始,也不会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大的影响。

董希淼的理由有三:

第一,个人破产有着严格限制条件,如有奢侈消费、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将不会被允许破产、免除债务;

第二,法院作为审查机构把关,对于谎报、漏报财产等行为,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驳回申请;

第三,盲目申请破产是有后果的,个人破产后,申请人的生活会受到诸多约束。

综上所述,一个债务人如果真实地处于破产边缘,即便他不破产,也无法还清银行的债务。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的影响。

邮储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最早在美国实施,欧洲国家也有。总体来看,个人破产解决个人资不抵债问题。在个人债务中,欠银行贷款债务比较多,因而银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所受影响收到较多关注。

从各国制度看,欧洲的破产制度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银行所受影响不大;美国则不同,个人破产给银行带来较大影响。我国出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虑,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需要结合试点情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审核,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

律师吴月超强调,要真正做到“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重在执行。

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后,浙江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提出要积极探索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的制度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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