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据了解,该案件当事人呼某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呼某:经营的过程中,我的房东出现了倒闭破产,这也导致物业对我们整个一层楼断水断电。因为我当时做得稍微有点大,租金也比较高,断水断电以后,我就一夜之间不能再经营,这种情况下就出现断崖式巨亏,所以就导致债务负债过重。
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现在给了债务人三年的考察期,考察期之内,有相关的委员会专门去监督她,把剩余的收入用于支付相关的债务。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取得一定的金钱赔偿,去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但是它最大的意义,就是使得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新生的机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在这个案件里面,我们也非常注意到的是,怎么去保障破产人基本的生活。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要防止恶意破产。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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