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驯服银行推卸责任的“任性”

财经
2021
11/12
06: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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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驯服银行推卸责任的“任性”

【说法不武】

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刘武俊

“渤海银行事件”已经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前不久,一家企业在银行存了33亿,有28亿竟不翼而飞。这是近期发生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与江西济民可信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山禾药业和恒生制药之间的咄咄怪事。企业客户存入银行的钱,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银行悄悄地挪用了,更夸张的是,银行在东窗事发之后还要求企业继续配合这笔违规交易,企业甚至只能眼睁睁地看着银行把自己户头剩下的钱掏空。这样一件不可思议的怪事却真实地发生在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一笔质押担保业务中。

拿什么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确成为我们这个储蓄大国迫在眉睫的现实课题。我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存款依然是百姓主要的资产形式。央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规定。不少商业银行往往“钻空子”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更有甚者将责任推卸给储户,辩称冒领人提供的储户姓名、开户时间等个人信息是因储户泄露所致,责任在储户而非银行。储户储蓄行为一经作出即与银行间构成事实上的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资金的托管方有服务的义务和保管的责任。储户存在银行的钱,若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民事诉讼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旦出现储蓄纠纷,信息不对称的储户往往难以举证,而银行是最接近证据的一方。因此,银行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假如银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瑕疵,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储户维权索赔难,折射出现行涉银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合同法》没有涉及储蓄合同的条款,一旦商业银行和储户发生纠纷,无法按照平等的合同关系处理纠纷。而作为规范储蓄法律关系的重要行政法规,现行《储蓄管理条例》主要解决储蓄存款的利率、储蓄机构及其储蓄业务管理问题,没有具体规范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在客观上纵容了商业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的过程中只顾及自己的权利而忽视自己的义务,只顾及银行的经营业绩,而忽视储户的存款安全。建议有关部门引以为戒亡羊补牢,尽快制定专门的商业银行法、储蓄法或者《储蓄管理条例》,依法明确商业银行在储蓄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负有特殊的举证责任。除非商业银行能够举证证明存款人通过合法的授权支取存款,否则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全额赔付的责任。只有尽快完善储蓄立法,加重商业银行的责任,平衡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遏制银行动辄推卸责任“有钱就任性”,督促和倒逼商业银行切实提高金融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商业银行储户的利益不受损害,从根本上解决商业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款纠纷。否则,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的事件依然可能此起彼伏,银行依然可能持一种事不关己的漠然态度。

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

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在储户存款屡屡不翼而飞等案件中的法律责任,坚决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法院系统成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统一受理金融消费案件。

银行岂能“有钱就任性”,储户存款屡屡不翼而飞银行岂能无责。期待用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驯服银行的“任性”。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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