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判决,不仅是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的进一步落实,也是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责任追究机制的具体体现,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大步。
一方面,有利于金融市场生态的进一步改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生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稳步推进。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于弥补证券民事赔偿救济乏力的基础制度短板,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形成立体化的制度合力,共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特别是注册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此外,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判决也开启了投资者维权的新时代。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这是证券民事诉讼的痛点之一,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不仅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也解决了投资者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大大提高了投资者的维权效率。
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落地,将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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