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银保监复〔2021〕119号
宁化联社:
《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变更住所的请示》(宁农信〔2021〕23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场所由宁化县城关北大街13号变更为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4幢101号。
二、你联社应做好营业场所变更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前在原址张贴公告。
三、你联社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介绍信或委托书、领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该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
四、你联社应自本批复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迁址工作,并书面向我分局报告。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三明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11日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