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领取期突破!万峰支招保险业掘金养老第三支柱:打破固有思维,完善税延政策

财经
2021
11/16
10:39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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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伴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出炉,面对人口快速老龄化,且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舆论中有关建设养老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讨论达到了高点。

对于保险业界而言,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已经毋庸赘言,可有效促进养老保险消费市场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可有效提升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养老保险资金作为一种长期投资资金,可成为资本市场的基石投资者,间接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提升老年人收入水平,也将有效提升社会消费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讨论早已经破圈,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有关政策,均反复提及这一话题,显示了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以及重视背后的思考逻辑。

央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10月21日金融街(000402,股吧)论坛上就曾表示,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在内的养老保障“三个支柱”。第一支柱已覆盖近10亿城乡居民,但第二支柱却规模很小,第三支柱长期处于起步阶段。与许多国家相比,第三支柱发展较为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的支撑明显不足。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

2020年1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

2020年12月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银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发展的专题汇报,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的措施,分别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提升保险资金长期投资能力等三个方面提出若干要求。

社会上下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于保险业而言,似乎是重大利好,但让业界倍感焦虑是,这一赛道是如此之辽阔,已经吸引了各种各样的“超级玩家”进场,银行、基金等等都已经展开切实行动。9月,国民养老正式获批筹建,17家股东中,除泰康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占有少量股份外,其余股东主要都是各大行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更重要的是,国民养老的经营范围相较一般养老险公司明显要更广,这意味着未来有些业务可能只有其一家公司可以做。

在人口结构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之下,保险公司公司如何抓住机遇再上层楼?在群雄逐鹿的大养老赛道,面对银行、基金的强有力“竞争对手”,商业保险公司又该如何明确定位,发挥优势?

围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关的林林总总的问题,近期,新华保险前董事长兼CEO万峰,在10月14日举行的《2021年亚太金融论坛》上,结合国内外市场实际情况,以及多年实践经验,为当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谏言。

他认为,保险业界亟待强化对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的认识,高度重视,并从政策、战略、产品、销售等多方面入手抢抓机遇,在老龄化时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下文,即从其讲话中截取核心观点,并结合部分资料整理而成:

01

第三支柱养老体系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突破秘诀在于“产品吸引力”

“第三支柱”究竟是一个怎样的市场?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实际已经在公开场合做过非常明确的表述。

2021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就表示,我国个人储蓄存款将近80万亿,还有约20万亿的理财产品,加起来100多万亿的水平,但都是短期为主,2/3以上储蓄都是一年期以内的存款,4/5以上理财产品是一年期以内产品。当前要做的就是把不具备养老特征的大量个人资金的供给,转化为长期有养老属性,有相对安全保障,又有一定收益的第三支柱的养老产品。

80万亿的个人储蓄,叠加20万亿的理财产品,第三支柱养老市场是一个充满了想象空间的市场,设想,将其中的10%转化为长期养老资金,那就意味着一个10万亿元的大市场。

在万峰看来,要想实现短期储蓄、理财向长期养老产品的转化并不容易,因为在一个开放的市场,同样的条件下,没有企业可以保证长时间创造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因此,要想人们积极积累养老金,购买长期养老产品,必须利用政策加以引导。

例如,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实行免税政策;国家可以为这样的养老基金发行特种长期、利率相对较高的债券;针对专属养老产品的投资收益免征税等等。总之,只要这类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年度收益高过储蓄存款利率、一般理财产品,以其长期安全、稳健的收益一定能够有吸引力。

02

坚定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税优政策是促进其发展的有效手段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其推动第三支柱发展的最有力武器。

国内早早就开展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研究工作,2018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五部委更是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这之后,不少保险公司投身到了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实践中,也一直盼望着试点范围能够进一步扩大。但此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并没有进一步扩大,这意味着,该产品在实际中仍面临较大争议。

事实也证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试点效果一般,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参保人数仅4.7万人,保费收入也只有2.45亿元。

在万峰看来,导致试点效果不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不能因此否定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因为从国际上看,个税递延政策就是促进第三支柱发展的最有效手段。

以美国为例,其1974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来,寿险公司资产占GDP的比例已经从20%,上升至2007年的35%左右。

图一:美国寿险资产占GDP的比例

从领取期突破!万峰支招保险业掘金养老第三支柱:打破固有思维,完善税延政策

韩国情况也类似,其自1994年推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到2010年,寿险公司资产占GDP的比例已经从18%提高到接近35%的水平。

图二:韩国寿险资产占GDP的比例

从领取期突破!万峰支招保险业掘金养老第三支柱:打破固有思维,完善税延政策

03

进一步完善现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策,取消或降低领取期缴税,针对临近退休群体提升免税额度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从诞生伊始就被寄予厚望,但实际效果却不尽人意,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青睐,在万峰看来,其原因是多种多样:

其一,优惠力度有限。根据相关试点办法,居民投保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每个月可享受税收优惠额度上限是薪酬的6%或1000元。对于广大的月收入没有达到个税起付线的群体来说,并不能享受到任何的优惠,而对于试点地区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来说,其可享受的优惠又十分有限,这些都抑制了消费者的投保意愿。

其二,现行政策让一部分“免税者”在领取期缴税,进一步降低了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的“获得感”。按照现行试点政策,消费者投保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在交费期内不需计税,但在领取期需要缴税。按现行规定,在领取时扣除25%,余下75%要缴纳10%的税。这意味着现阶段低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在投保该险种之后,领取期反而需要缴税,这变相加重了这部分人员的税负水平。

其三,为快速做大第三支柱,针对特殊人群给予特殊政策倾斜。针对中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现实,养老第三支柱也亟需快速做大,为了提升吸引力,尤其是针对已经年过中年,面临退休的群体来说,由于其积累期较短,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对这类群体的吸引力相对更小,可考虑面向这部分人群推出有限定条件的税优政策,如针对距离退休还不足10年者,每月免税额度扩大至原有标准的2倍,积极鼓励其投保,尽快积累养老保险。

04

实际拓宽税优养老产品范围,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理财产品开放,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

为防止套利行为,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一开始严格限制了产品适用范围,只有规定中的四款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这有效防止了套利的问题,但由于产品类型较少,也导致难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消费偏好。

针对这种问题,万峰建议,面对快速深化的人口老龄化,应定政策,而非定产品,快速拓宽税延政策覆盖的产品范围。凡是符合政策的产品都可以享受个税递延优惠政策,允许投保人有更多的选择权,这样就可以促进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例如保险公司的普通养老保险产品、银行的长期储蓄产品,长期的基金产品等,只要以真正的养老为目的产品都可以享受税优政策。

针对业界担忧的税优政策滥用问题,万峰认为可以充分借助目前的个税申报系统,类似于其他的抵扣,只要购买者能在年度税务申报中提供相应的长期养老产品购买证明,就可以享受递延税政策优惠,否则就不能。

为防范企业、消费者“长险短做”的套利行为,万峰认为也只需要一招即可,即规定一定的积累期限,如果消费者中途退出,则需要补交已经享有的税优。

05

打破思维惯性,按养老保险积累期和领取期制定不同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独有优势

按照传统保险业的经营习惯,经营某类产品,意味着包办其产品设计、销售、运营以及理赔等完整流程,最多是将其中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环节进行“外包”。

但面对养老这一天量市场,这一超级玩家纷纷抢跑的市场,万峰认为,保险公司必须面对的现实是,在产品供应端,保险公司难以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拼客户、拼资源,拼不过银行;拼投资收益,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相较其他类型的投资机构也难以建立显著优势;拼客户体验,设计复杂的保险产品在面对普及度更高的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时,也明显要败下阵来。

面对第三支柱这一市场,保险公司该如何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万峰认为,行业应该有选择的放弃大包大揽的想法,进一步细分市场,并谋求立足之地。

在他看来,养老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且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经营行为,前者是“收钱”,后者是“付钱”。

在积累期,主要目标就是个人养老基金的积累,主要是保值增值,技术、风险都不是很大,除了保险公司外,可以扩展到相关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理财公司等,可以加快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积累。

另外,积累的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一些,可以提供多种交费方式、提供多种产品供选择。

在领取期,则面临着养老资金的归集以及领取、处置等,对于投资的要求相对降低,更需要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管理服务,而这是商业保险公司所擅长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业态则往往不具备这项能力。

试想,客户在退休的时候,可以将通过银行、基金、养老保险等各个账户积累的养老金归集起来,投向寿险公司,寿险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其设计即期养老年金——可以是终身年金、定期年金、确定年金、确定+终身年金等等,保险公司则通过管理服务,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领取需求。

事实上,世界领先的寿险公司,主要业务往往都是长期养老型产品的领取管理业务。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而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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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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