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社评:罚当其罪惩首恶 法治建设里程碑

财经
2021
11/18
10:4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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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和“康美药业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等12人操纵证券市场案”近日先后在广州中院和佛山中院一审宣判,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受到了应有的民事、刑事处罚,为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两案判决传递出清晰有力的“零容忍”信号,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里程碑事件,“惩首恶”产生的巨大震慑效应,将加速资本市场风清气朗生态的形成。

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中,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赔偿责任,马兴田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5名独立董事也被判承担上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在操纵市场案中,实控人马兴田被判12年有期徒刑,其他犯罪嫌疑人也被判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康美药业造假案是A股历史上最大的造假案,它持续时间长,造假金额大,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后,作奸犯科者终于受到了严厉惩罚,受害者也将得到应有的赔偿,遵纪守法的人无不拍手称快,行不轨之事者多感惊惧。

之所以说“康美案”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树立了新的标杆,是因为此案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

首先,对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起了立体惩罚体系。2020年5月,证券监管部门对康美药业和责任人实行罚款和市场禁入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民事追责和刑事审判也有序展开,直至今日,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受到了应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惩罚,真正做到了责罚对应、罪罚对应。过去很长时间里,造假者常常仅受罚款和市场禁入这样程度轻微的惩罚,且很多时候罚款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障碍重重且也多由上市公司承担,犯罪行为的真正实施者常因法律不完备和司法执行不力逃过刑事惩罚。“康美案”将上述积弊一扫而光,禁入、罚款、赔款、坐牢,多管齐下,大幅提高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水平。

其次,证券民事诉讼方式实现了重大突破,司法水平有很大提高。“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以特别代表人身份参与诉讼过程。与普通代表人诉讼不同的是,它实行的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投资者保护更加充分,同时,犯法者违法成本更高,对违法主体的威慑也更大。

再次,“康美案”实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惩罚,将有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行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和独董制度完善。此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判承担100%连带责任,金额相当巨大,一旦作为判例确定下来,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将不得不竭尽全力追求数据的真实性,再想马马虎虎甚至为虎作伥,后果将非常严重,出事后交点罚款然后改头换面继续赚钱的老路,再也行不通了。

5名独立董事被判巨额连带赔偿责任,亦属A股市场首次,颇具震撼性,有望成为独立董事制度完善的一个契机。很长时间内,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代表公众股东利益的作用,反而异化成一种“福利”或利益输送的工具,虽然近年来在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投票中独董投弃权票的例子增多,也出现了个别投反对票的案例,但独董候选人产生、薪酬支付等制度性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独立董事利益与责任不对等,花瓶式独董仍属普遍现象。“康美案”提醒人们,独董责任重大不是一句空话,如何建立权、责、利相符的独董制度,是未来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近年来,证券法和刑法相继修订,国务院、“两高”等对惩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也相继出台指导文件,资本市场法律日益完备,执法也更加严格,“康美案”昭告世人:天理昭昭,法网恢恢,肆意掠夺者、铤而走险者、以身试法者当止,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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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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