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德证券与伍某某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伍某某于2010年入职中德证券担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判决书显示,中德证券不服北京朝阳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中德证券认为,伍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中德证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伍某某在采购过程中,做出了高价采购低价产品、重复采购等行为,使得公司遭受53.24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德证券请求撤销并改判与伍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无需支付伍某某84.50万元工资,伍某某需向中德证券赔偿53.24万经济赔偿损失。
北京三中院认为,采中德证券主张伍添佑存在严重违反中德证券《员工手册》的7项行为,均不成立,中德证券以此项理由为据解除与伍添佑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与伍添佑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德证券违法解除与伍添佑劳动合同情况下,伍添佑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中德证券的解除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德证券应按每月65000元的丁资标准向伍添佑支付自2012年12日至2013年12月的工资并无不当。中德公司提出其系合法解除与伍添佑的劳动合同,其不支付上述工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德证券要求伍添佑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亦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德证券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三中院不予支持,驳回中德证券上诉,维持原判。
(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