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A股市场上演独立董事“辞职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11月12日以来截至记者发稿时,就有18家上市公司密集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业内人士猜测,“离职潮”或与此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一审判决独董承担连带责任有关。11月12日,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一审判决落地,本次判决除在实现惩首恶目标、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赔偿金额高等之外,5名独立董事将承受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从而备受市场关注。
A股上演独董“辞职潮”
根据“康美药业案”的一审判决,5名时任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江镇平、李定安、张弘需承担5%~10%连带赔偿责任。其中,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三人因在康美药业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签字,被判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2.46亿元;郭崇慧、张平两人只在2018年半年报中签字,被判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应金额1.23亿元。
或受此消息影响,近期A股市场独立董事辞职公告增多迹象显现。《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11月12日-19日,就有18家上市公司密集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公告,11月1日-12日相关公告有10条。
对此,《证券日报》记者致电某上市公司,就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是否受康美案影响相关问题求证。相关工作人员回复:“本次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是个人原因,具体是何原因公司方面也不好过多干涉。不过‘康美案’确实会对公司后续的选择独董会有影响,不过具体还是得看独董本人的意愿。”
“最近上市公司独董离职问题,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件审判结果的影响。”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秘书长余兴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一种正常反应,也说明这个‘第一案’的影响力还是很大,起到了震摄作用。这也是好事,说明很多独立董事更加重视自己的责任和履职风险;同时,这也进一步暴露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表示,以后新上任的独立董事一定会更加重视合规,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这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和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是好事。新《证券法》出台后,同过去对独立董事的监管比较形式,未来会更注重上市公司对商业逻辑,商业实践和商业行为的合规监管,这会促使很多原有水平不够、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不了解的独立董事感受到压力而退出。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风险太大就辞职走人。监管层应当考虑如何从制度上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反思为什么康美药业造假这么长时间未被发现;研究如何进一步改进监管制度和处罚制度,如何使处罚更精准、更合理。”余兴喜表示,像目前这种“签字罚”,在处罚上“吃大锅饭”的制度,社会上一直都有很多意见,实际效果也不好,是时候考虑修改了。此次康美药业民事赔偿案,反响最大的是独立董事的巨额赔偿,这个问题很值得商榷。
独董连带责任是否过重?
事实上,此次康美药业一审判决,多位市场人士提出,独立董事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否过重?
“很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高校教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他们来说即使倾家荡产也不可能承担得起这么高额的赔偿。”一位曾担任过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独立董事一般是兼职,不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不一样,有的一年五六万元,少数银行类上市公司独董薪酬能达到三四十万元一年。
该人士认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独立董事作为外部的非执行董事,没有时间和机会深入到上市公司内部,也不一定有机会阅读公司每个月的报表。经理层提出议案后,因为信息不对称,加上年报审计有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很多独立董事并不真正了解公司。
某上市公司证券部的人士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很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有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平时很难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管理与经营中,但独董确实又是结果导向。即使在监管层面对于独董有一些规定行为,但也只是一些简单程序化的流程,没有太多实质性作用。”
余兴喜向记者表示,独立董事的责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性文件中都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但是在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下,独立董事履职的难度较大,这也是导致独立董事辞职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央财经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教授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我们非常谴责这种行为。处罚也是必须的,但是在处罚裁定中,要根据造假参与的程度,在处罚力度上要有一个责任的区分。对治理层要严厉惩处;而独立董事属于非执行董事,大部分通过参加董事会方式,审议董事会议案,他们对财务造假有责任,但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到造假中,对于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责任。
朱宝告诉记者,在集体诉讼案例中,对独立董事所负连带责任的多少主要看个案。主要根据当选独立董事的程序是否正当,是否按薪酬委员会程序领取工资,独立董事在财务造假中的具体责任,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的真正回报等。此外,除了获利,如果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实际权力很大,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性能预见而没预见都可能要重罚。民事案件审判时,判决还会适当参考独立董事个人资产和承受能力等,使得判决既判力提高。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共同构建的法制体系下,会让积极健康的市场发挥更好的作用,法治发展的目标将是各方共赢。
独董制度改革呼声渐高
康美药业一案的一审判决,也引发了业内对独董制度改革的呼声。
前述曾担任过独立董事的人士说,当前,上市公司在独立董事的选拔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虽然独立董事都是高管,但是管理层一般会选择自己认识的人来担任,一方面是为朋友提供一个兼职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是熟人‘举手’方便。还有些上市公司会选择”高大上“的、名头响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而这些人或许根本没有心思去研究公司,或者未必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而导致大量独立董事发挥不了作用。”
“康美药业事件对上市公司和独董们的警示太多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包括监管层都应该从中汲取教训。”余兴喜表示,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及可能有造假动机、造假条件的人员应当认识到,造假是得不偿失的,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认识到,一定要勤勉尽责,小心谨慎,不可有任何疏忽大意。
余兴喜建议,需要进行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比如设立全国性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按一定规则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会员中抽取等方面入手,改变目前上市公司独董的选任、薪酬等由上市公司实控人或管理层说了算“独董不独”的现状。
前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职业责任进行界定。监管部门可以制定更详细的有关独立董事的管理、监督和执行制度;交易所可以制定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的日常监督或汇报制度;上市公司要审慎选择独立董事,而独立董事本身在执业过程中也要谨慎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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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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