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阳春称,他于19日接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张姓法官的电话,对方告知他“二审不开庭”。其代理律师对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也于同日接到相关通知。
11月19日,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涉事司机周阳春的妻子李女士在网络上发声,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该案二审将不开庭审理。
▲事发时周阳春驾驶的货车。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同日下午,周阳春及其代理律师均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消息。周阳春称,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后,他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其代理律师表示,将继续争取开庭审理的机会。
━━━━━
代理律师:是否存在行为过失是争议焦点,
将继续争取开庭审理
距货拉拉女乘客跳车坠亡案首次开庭并当庭宣判已过去2个多月。今年9月10日,涉事司机周阳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于当日获得取保候审回家。十三天后,9月23日,他向法院寄去了上诉状。
最近,周阳春在朋友开的饭店里帮忙做杂事,“因为在忙上诉的事情,没有正式工作,但比刚(从看守所)出来的时候适应了很多。”
周阳春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于19日接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一张姓法官的电话,对方告知他“二审不开庭”。新京报记者从周阳春的代理律师何智娟处了解到,19日她亦接到长沙中院张姓法官的通知,本案将不开庭审理。记者多次致电该法官核实此事,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何智娟称,不开庭审理意味着她只能以书面形式递交辩护词,或法官当面听取其意见,“但不会履行开庭审理中还原事实的程序,比如发问、对证据质证等。”她表示,将继续争取开庭审理的机会。
“案件争议焦点就是他(周阳春)是否存在行为上的过失。女孩(受害人)身体探出窗外,他是否发现、是否有足够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何智娟介绍道,她的辩护方向也将围绕以上焦点,“要探讨他的行为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与女孩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
▲事发当晚搭载受害人的货车驶过事发地附近一处监控。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忆及该案首次开庭,周阳春称,自己于一审前的8月12日签署了一份认罪认罚书,“我当时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先出来。”在一审庭审现场,他当庭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周阳春表示,希望二审能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公平审理、公正判决。
━━━━━
一审法院:司机过失行为
与女乘客死亡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书显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当日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货拉拉APP推荐路线与事发当晚货车的实际行驶路线。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判决。
(娄在霞 HN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