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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A股首例集体诉讼——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结果出炉,22名被告包含了时任5名独立董事,他们被判分别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判决后,A股上市公司独董辞职潮愈演愈烈,包括一批董事、监事也相继辞职。独董原本对于一些社会名流而言,或许曾是在上市公司“躺着拿钱”的兼职肥差,而由于资本市场坚持推进法治化,这项工作似乎一下子变成了“高危职业”,有部分人对自己兼职的上市公司没有信心,所以选择弃船而逃。有观点认为,此判例显示,独董的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可能导致一些上市公司找不到合格独董,因此反而有可能会弱化这一制度。
创建独立董事制度的初心主要是防止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现代企业治理模式中,一般所有权与经营权会进行分离,且上市公司股权极为分散,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避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监督、制衡的作用,减少代理成本。中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将其加入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体系。
但是,在中国资本市场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的过程中,最初还没有形成严格监管与法治化的市场文化,曾导致一些公司“带病上市”或者出现业绩造假现象,而相关审核、审计以及公司高管、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董事会基本不用承担责任。这也导致了一些相关机构和独立董事与公司合谋,而非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投资者利益。在这种文化下,一些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与控股股东更像是私人友情关系,而非扮演独立监督的角色,董事变成“懂事”,相当于交易,完全背离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因此,当司法判决独董需要承担责任时,独董们通过辞职暴露了信心的缺乏。
但是,我们也不应指责这些辞职的独立董事,因为虽然中国要求设置这个职位,但目前尚未建立一套能保障他们独立行权的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却担其责,如果不加以改革,不能确保其独立性与职业激励,那么,的确可能会出现高素质人才不敢担任独立董事的现象。
首先,在中国,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晰,目前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股1%以上的股东等都有权提名,实践中多是由控股股东提名,使得独董对大股东具有一定依附性,与监督大股东、内部人的职责背离。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其做法是将独董的提名权赋予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提名委员会”,而提名委员会中的大部分成员都是独立董事。这种模式下,独董人选在获得独立提名权后还需要董事会批准,控股股东有能力否决提名而要求提名对自己有利的人,因此有必要实行累积投票制,避免这种现象发生,从提名、投票等整个选任流程实现独立,最终形成独董团队。
其次,无论独董如何勤勉尽责,都很难避免公司存在问题而被诉讼的风险,因此,在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从而提高其积极性,更好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保护机制。一般是为独董提供责任保险,消除其后顾之忧。董事责任险也会倒逼独董尽职尽责,遴选合适提名人,因为如果独董表现缺乏职业能力与操守,保险公司可能拒绝提供保险服务。
我们从独董辞职潮看到了相关案件对独董群体起到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也暴露了目前独董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上市公司缺乏信心的一面,这是一个新的开始,是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要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必须健全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只创设花瓶一样的岗位,而没有提供确保其代表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体系。因此,要尽快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为独董设立相应的行权机构、激励与保护机制。
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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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