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反垄断罚单开出。
11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从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涉案企业来看,阿里巴巴、百度、腾讯、京东、滴滴、美团等互联网公司均涉其中。其中属腾讯系与阿里系最多,分别涉及13起和12起案件,以此计算,腾讯系与阿里系的罚款都超过了500万元。
这些案件也涉及多个百亿级交易,比如,阿里巴巴集团曾在2018年披露,联合蚂蚁金服以95亿美元对饿了么完成全资收购。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本次公布的案件均为过去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交易,案件数量多、涉及企业广泛、交易时间跨度较长。依法处理未依法申报案件,既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维护反垄断法权威,不断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又能有效督促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和能力,推动企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巨头操盘下的十年并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梳理这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间跨度从2012年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网典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南京信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到2021年的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这10年的43起案件,不乏当时外界十分关注的并购。比如,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高德软件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案;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转转股权案;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饿了么股权案;北京小桔智能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案;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股权案等。
以2018年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饿了么股权为例,从战略意义上来讲,收购饿了么是阿里新零售战略在向本地生活服务的纵深拓展上获得的重大突破,也是阿里从新零售走向新消费的重要一步,因此备受外界关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80号显示,2018年4月2日,淘宝与饿了么及相关股东签署交易协议,收购饿了么44.03%的股权。交易前,淘宝间接持有饿了么27.97%股权。交易完成后,淘宝将间接持有饿了么72%股权,实现对饿了么的单独控制。2018年5月8日,饿了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2021年3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饿了么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百度造车”也是今年以来行业较为关注的事件,在这一耗费资金的赛道,百度选择与吉利成为合作伙伴。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1〕116号来看,2021年1月10日,百度在线与吉利签署《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域合资公司之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合营企业,百度在线与吉利分别持股55%和45%。根据上述协议,合营企业由双方共同控制。2021年3月2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2021年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若从这43起案件所涉及的企业类型来看,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指出,主要是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美团、五八、滴滴等互联网企业。
“所有这些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都没有披露对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所有这些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都是以同一句话批准:本机关就……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此前公开的101个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也是用这句话批准的,没有公开具体反垄断审查与竞争环境评估的具体细节。” 刘旭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第十八条“申报标准”明确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据悉,所谓“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是指海外企业通过特定协议,而非参股来实际控制签约的国内企业。腾讯、阿里巴巴、百度、携程、美团、滴滴等企业均存在VIE架构。
为何只罚50万元
为何这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均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需要指出的是,50万元已是顶格罚款。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与“二选一”等垄断经营类案件,性质上也有很大不同。
翻看这43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监管部门对这43起案件的违法事实及理由都提及:案件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同时,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也曾公布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当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三个案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当时在回应“为何对调查企业罚款50万元,主要考虑了那些因素”等问题时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调查显示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没有要求经营者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投资并购是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几家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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