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作为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媒介,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如果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故意持有,即使没有使用,也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广西富川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持有假币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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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富川葛坡镇的李某在广东打工时,捡到一个装有6000元假币的红色尼龙包,便自己收入囊中。
李某:后来拿一张去买东西的时候人家不要,才发现是假币,当时自己心里面有点慌又不敢报警。
李某心怀侥幸,认为假币不流入市场就没事。今年7月,李某两个儿子把藏在床底的假币翻出来玩耍,被李某的父亲发现,以为李某的钱没有放好,便替李某将该假币存到银行,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假币并当场收缴并报警。同年7月20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持有假币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何小桃 易启江 杜波
校对|段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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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