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银保监复〔2021〕70号
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请示》(宁固银发〔2021〕285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由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154号变更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7号。该机构新址开业后,不得在原址继续经营金融业务。
二、请你行接此批复后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及相关安全、消防和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及时到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的换发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三、你行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中国银保监会固原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12日
(李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