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家族企业中的利益纠纷,如何使亲人间反目成仇?
当时任副总经理的丈夫失踪后,周士芳就开始了一场公开举报和上诉之路。
近日,宝利国际收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称,宝利国际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250万元,公司实控人周德洪因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宝利国际始建于2002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江阴市,注册资本9.21亿元,2010年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专业从事道路路面新材料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营产品包括道路石油沥青、通用型改性沥青、高铁乳化沥青等。
三年过去了,邹爱国和其姑父周德洪双双触犯法律并入狱,他们被判刑的背后,是一出家族企业内斗大戏,还与相关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密不可分……
侄女婿被送入监狱
故事,要从2017年3月28日周士芳的丈夫邹爱国失联说起。
时年40岁的邹爱国是上市公司宝利国际的副总经理。公司是典型的家族企业,实控人系周德洪、周秀凤夫妇,而周士芳、邹爱国是周氏夫妇的侄女和侄女婿。成立之初,邹爱国就入职宝利国际,由普通销售人员,一路升迁至副总经理,并借由公司上市分得股份。
邹爱国的企业周士芳向《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忆,丈夫失联前一天格外平平无奇,公司还通知他第二天去开销售会,由董事长周德洪亲自主持。到了2017年3月28日晚上,邹爱国迟迟没有回家,周士芳发现他的手机可以打通,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几经辗转,周士芳获悉,丈夫邹爱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调查。报案者并不陌生,是邹爱国效力十余年的宝利国际。
宝利国际后续公开的情况说明显示,2017年3月,公司接到外部合作单位举报,前副总经理邹爱国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受客户回扣、恶意抬高运费价格等方式谋取个人私利。经内部核实后,公司向无锡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据周士芳猜测,邹爱国与公司的关系裂痕出现在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由于信披违规,周德洪可能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此周德洪在2017年初把公司交由其子打理,并展开薪酬制度改革,要求砍掉高管业绩提成,只能领取年薪。
邹爱国没有接受周德洪的方案,他向周坦言,自己宁愿做回销售人员,放弃副总的职位。
“销售是他的强项,他手上的客户大概有六七十个,个人业绩能达到整个公司在江苏市场的50%到60%。”周士芳说,丈夫手握宝利国际关键客户,在下层员工之间比较有威信,这引发了周德洪的危机感,他担心掌控不了局面。
矛盾爆发的第一个标志是邹爱国的请辞。
据2017年3月17日公告,邹爱国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公司内部工作岗位变动,请求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同时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而辞职11天后,人在江阴的邹爱国被无锡警方带走。
周德洪后来在接受凤凰网财经采访时曾表示,邹爱国辞职前,自己和邹爱国谈过几次,希望他放弃业务提成。“他拿回扣不是一天两天了,我说你有工资和奖金,完全够了,哪有公司高管还拿业务费的?”
侄女举报姑父三年
丈夫被警方带走后,“侄女公开举报姑父”成了周士芳身上绕不开的话题。2018年5月28日,周士芳通过社交媒体,实名举报自己的姑父,即时任宝利国际董事长周德洪,举报周德洪联合公安敲诈勒索邹爱国3000万元,并称周德洪“在重大事项的披露上,仍然不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材料,周德洪在宝利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涉及其他多项违法犯罪事实。”周士芳的举报,跨越三年,持续至今。
2017年12月29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对邹爱国提起公诉。2019年4月19日,江阴中院一审判决,邹爱国因在担任宝利国际营销部经理期间收取好处费211.74万元,并私刻财务公章,非法占有贷款21.79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被追缴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318.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邹爱国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2020年6月2日,二审驳回后,邹爱国又多次申诉。2021年5月28日,邹爱国向江苏高院提交申诉,周士芳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目前江苏高院已经立案,案件暂未开庭。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以来,邹爱国在担任宝利国际营销部经理、副总经理期间,在与宝利国际客户商谈沥青销售业务时,约定由其安排运输,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方式、单价及支付方式。而邹爱国将运输业务交给孟某等人实际承运,公司客户与孟某等人无直接联系,同时由邹爱国负责联系开票单位开具运输发票提交给宝利国际客户,并由他联系客户收取运费,邹向孟某索取运费的10%。邹爱国于2014年间共向孟某索取好处费77.99万元,于2015年间共向孟某索取好处费133.75万元。
此外,邹爱国于2015年10月以来,向江苏瑞华公司总经理董某索要回扣共计77.21万元。2015年9月底,邹爱国利用职务便利,向江苏瑞华公司催讨宝利国际货款1500余万元,江苏瑞华公司因资金紧张无法及时支付,邹爱国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强行向董某索得30万元。以上事实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还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邹爱国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购买空白的收款收据,并私刻宝利国际财务专用章,在收取宝利公司货款时,将盖有伪造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提交给公司客户,从两家客户公司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交给宝利国际财务,两家公司支付给宝利国际的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现金共计21.79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邹爱国利用职务便利,签订沥青销售合同时,通过压低沥青销售单价、提高运费单价的方式,从八家单位获得差额共计152.57万元,被邹爱国非法占有。以上事实构成职务侵占罪。
邹爱国辩称,自己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其收取孟某211万余元是基于居间介绍行为,邹爱国为孟某提供了对账、催款等劳务服务,并承担坏账风险,从中收取报酬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而收取董某107万余元是基于双方间的借还款关系,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0%的比例对应行业内常见的回扣标准,属于受贿。邹爱国称他提供了劳务服务,但是邹本人并非专业的财会人员,也未签订劳务合同。最关键的是,这个10%如果不支付,运输的业务就完全接不到。此外,邹爱国与董某之间并没有借款关系,而是双方之间的公司有欠款关系,30万元利息应该归宝利国际,邹据为己有,构成犯罪。”
律师这样看……
案件的另一大质证点,即是周士芳举报中提及的“周德洪联合公安敲诈勒索邹爱国3000万元”。
根据二审裁定书,邹爱国诉称,当时他被无锡公安关押在看守所,在民警逼迫下写了忏悔书,主要内容是他书面承诺给宝利国际3000万元,包含2016年业务费及2017年未结业务费700万元。此外,他又被迫违心地写了一份同意交出1000万元的纸条,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
2017年4月19日,公安局民警将邹爱国带离看守所,到江阴相关农行和建行办理银行本票,并让他书写一份材料,主要是当天给付宝利国际970万元等内容,后宝利国际财务将两张共970万元本票收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邹爱国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向宝利公司支付970万元,宝利国际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970万元。此外,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载明邹爱国于2017年4月19日退赔970万元给宝利国际。
邹爱国提出诉讼请求,他没有自愿补偿宝利公司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向宝利国际自愿补偿的前提。其次,他与宝利国际之间不存在经济往来,无需向后者补偿款项,因此后者没有合法根据占有邹爱国的970万元,应当返还。
但法院审理认为,对于邹爱国是否应退赔970万元给宝利国际,应在该刑事案件中予以处理。因此,本案争议的970万元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作出驳回邹爱国起诉的裁定。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春雷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案件本身来看,邹爱国支付给宝利国际的970万元属于刑事退赔,“实践中,经常有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主动支付高额赔偿,以获得从轻处理。”
邹爱国诉称,宝利国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他作出承诺,目的是达到不予支付700万元业务费的目的。法院则认为,邹爱国主张该书面承诺系其在胁迫下作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有效,对邹爱国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无锡警方在对邹爱国提起侦查的程序上存有疑点。罗春雷表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县级公安部门负责一般案件,地级市公安部门负责重大的经济犯罪。而本案实际金额并不大,并且江阴市是县级市,侦查办理时应由江阴公安比较合适。”
邹爱国辩护律师朱明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邹爱国的所在地、公司、居住地均在江阴,但恰恰是无锡市公安局跑去侦查,侦查完之后,最后案子又回到江阴来审查起诉,为何江阴当地警察不参与调查?”
但江阴中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无锡警方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朱明勇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涉及到指认犯罪现场等事务时,公安机关才能将犯罪嫌疑人带出公安局,而办案警察却将邹爱国押到看守所以外,还从无锡押到江阴,前往银行取款、前往宝利国际争取谅解,“这是极其典型的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办案人员相继被查
邹爱国妻子周士芳公开举报的另一大核心,则是时任无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马建洪、经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钱锋等人,滥用职权及刑事执法手段,插手周德洪与邹爱国之间的经济纠纷。
最终,朱明勇与周士芳的判断得到印证,案中案拉下序幕。
今年3月8日,无锡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无锡市委批准,无锡市纪委监委对无锡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原支队长马建洪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马建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而马建洪则是邹爱国案的经手者之一。
经查,马建洪违纪违法事实达8类之多。其中包括“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私营企业主和下属所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案件调查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枉法,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追诉无罪之人”;“滥用职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无独有偶,当时同样接手邹爱国案的另一名警察钱锋,也遭受调查。据无锡日报2020年9月7日消息,无锡市纪委监委会同江阴等地纪委监委对数名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时任无锡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钱峰赫然在列。
周士芳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马建洪、钱峰的案件我们都作为被害人向无锡中院提交了委托书,参与两个案件的庭审,一开始法院接受了委托材料,但开庭时没有让我们的律师参与庭审,后续经过与无锡中院的沟通,他们同意参与旁听。”
她还透露,马建洪案已于8月5日开庭,钱峰的案子尚未开庭。据现场旁听人员介绍,公诉机关指控,宝利国际实控人周德洪向马建洪累计行贿达93万元。但庭审中马建洪称,自己拿了多少周德洪的钱记不清了,他和周是同乡兼同学关系,周德洪送的钱,金额大的部分是两人间的人情往来,只有小部分是为了案件。公诉机关还认为,马建洪和钱锋的行为给邹爱国一家造成1605万元的损失。
更令人咋舌的是,自2013年1月至2019年4月,担任江阴中院院长的王立新,于2019年10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彼时其任无锡中院副院长。也就是说,邹爱国案从一审到二审,贯穿王立新的任期。王立新落马的前一个月,时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被立案调查。
千丝万缕的关系之下,1月4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兼董事长周德洪先生家属通知,周德洪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至今日,宝利国际实控人周德洪被判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宝利国际称,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及周德洪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周德洪未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目前公司管理团队和人员结构稳定,各项经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因为宝利国际是上市公司,并不是纯粹的个人公司,而是有大量的中小散户作为公众股东。周德洪这样做是利用了董事长的特殊地位,实施受贿犯罪,间接侵占了公司和散户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表示。
毫无起色的业绩
上述纠纷还在持续,而广大股民关注的是,宝利国际这家企业还能翻身吗?
自去年9月达到年内高点5.22元/股,宝利国际股价震荡下跌,以11月22日最新收盘价2.69元/股计算,股价几近腰斩,较历史高点17.09元/股跌去8成。
低迷的股价背后,是宝利国际寡淡的业绩。年报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公司分别实现营收24.3亿元、20.18亿元、16.1亿元,同比增长18.53%、-16.93%,归母净利润3.9亿元、394.88万元,同比减少4.76%、90%。
连续两年净利下滑,宝利国际迎来新的董事长。今年1月4日,曝出实控人周德洪被刑拘的同时,宝利发布另一则公告称,周德洪已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宝利国际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辞职后,周德洪将不再担任任何职务,由其子副董事长、总经理周文彬担任董事长。
据悉,周文彬现年29岁,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经济学专业,2013年至2016年6月,担任北京洛哈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2017年5月,任宝利国际副总经理和董事;2018年1月起,正式任宝利国际总经理。
不过,在周文彬的执掌下,宝利国际的业绩面变得更加难堪。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为16.1亿元,同比增长15.51%,归母净利润则亏损942.09万元,同比减少408.58%。
此外,宝利国际的现金流情况也不容乐观。2018年至2020年,宝利国际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96亿元、1.6亿元、6450.67万元,同比下滑46.21%、18.22%、59.8%。到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1.99亿元。
记者还注意到,2015年至2021年前三季度,宝利国际资产负债比一直维持在52%以上。截至三季度末,其账上有4.07亿元的货币资金,但短期借款高达9.15亿元。
记者致电致函宝利国际董秘办,欲就实控人被判刑及公司经营问题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获近一步回复。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