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秀娟 王晓)12月1日,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两则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二审法律文书公开,该案涉及“乔丹QIAODAN”商标诉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中私人保镖、侦探公司等和第43类中饭店、咖啡馆等。
文书显示,201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裁定。中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书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一审被驳回后,中乔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乔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易使公众认为标记有“乔丹”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迈克尔·乔丹的许可或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姓名权。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