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大亚圣象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存在信披不准确、会计核算不规范两项违规行为,大亚圣象被江苏证监局下发警示函,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大亚圣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报酬披露不准确。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时,未包含公司于2019年7月向陈晓龙、眭敏、陈钢、沈龙强、许永生、王勇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的可转债项目奖金,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费用报销未严格执行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存在报销不及时且跨期核算问题,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亚圣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大亚圣象表示,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大亚圣象创建于1999年,同年6月,大亚圣象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以人造板、地板为主业,已建成一条涵盖资源、基材、工厂、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各大环节的森工行业上下游的绿色产业链。
2020年9月,因公司股权转让和解除转让,大亚圣象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但大亚圣象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财报显示,2021年前9个月,大亚圣象营业收入61.36亿元,同比上升31.79%;归母净利润4.79亿元,同比上升12.07%;扣非净利润4.45亿元,同比上升9.07%;其中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25.73亿元,同比上升21.6%;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78亿元,同比下降34.03%;单季度扣非净利润1.73亿元,同比下降34.63%;负债率33.54%,投资收益2598.86万元,财务费用3090.2万元,毛利率26.95%。
截至8日午间,大亚圣象报12.42元/股,跌幅为0.96%,总市值约68亿元。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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