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井食品(603345.SH)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54号),公司股东刘鸣鸣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减持累计达到6.31%时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减持比例达1.31%。
决定书显示,截至 2018 年 5月25日,安井食品股东刘鸣鸣持有公司股份27,31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4%。此后,刘鸣鸣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且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
截至2020年7月2日,刘鸣鸣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5.03%,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4.129%,被动稀释部分占总股本的0.901%)。但刘鸣鸣未及时停止减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1年6月30日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1.28%(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1.06%,被动稀释部分占总股本的0.22%)。2021年7月3日,刘鸣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持股比例减少6.31%,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6.34%。
上交所指出,刘鸣鸣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资料显示,刘鸣鸣为安井食品第二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曾任黄河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河南建业集团总经理助理、福建春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津剑桥总经理。
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报告和公告应当与向本所提供的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向本所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54 号
关于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鸣鸣,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违规事实情况
经查明,截至 2018 年 5 月 25 日,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鸣鸣持有公司股份 27,31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4%。此后,刘鸣鸣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且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实施股权激励导致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
截至 2020 年 7 月 2 日,刘鸣鸣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 4.129%,被动稀释部分占总股本的 0.901%)。但刘鸣鸣未及时停止减持公司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6 月30 日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减持变动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主动减持部分占总股本的 1.06%,被动稀释部分占总股本的0.22%)。2021 年 7 月 3 日,刘鸣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持股比例减少 6.31%,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作为公司股东,刘鸣鸣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减持累计达到 6.31%时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违规减持比例达 1.31%。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2.1 条、第 3.1.7 条、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股东刘鸣鸣在听证及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仅略超过 5%,不属于情节严重,未达到公开谴责的标准。减持股份相关规定中的定义和范围未包括被动稀释而减少股份的部分。虽然其在 2020 年 7 月 2 日所持股份权益变动比例达到 5.03%,但此时主动减持股份比例未到 5%,实际上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才累计达到 5.0813%,到 2020 年 12 月11 日最后一次减持时全部减持比例合计 5.1902%,即在超出 5%后仅主动减持 3 笔合计 0.1089%。减持股份是长达 3 年累计平稳减持的结果,未对市场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2。存在多种从轻、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的情形。一是持股比例从上市时的 12.64%降低至 6.34%,相当部分是由于被动稀释影响,按法规规定和过往案例应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交易所以往类似案例也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二是已将持股比例变动情况持续对外披露,除遗漏 5%的变动公告外,履行减持计划、进展及结果公告、减持达到 1%的提示性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持股变动信息获利,也没有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未对市场造成实际不利影响。三是意识到违规行为后,已积极主动通过上市公司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积极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未掩饰、隐瞒。四是公司总股本持续变动,计算情况复杂,减持股份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有其特殊性,发生减持信息披露违规并非其主观故意。
3。刘鸣鸣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公开谴责后为确保公司再融资的推进,则无法继续任职,可能对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及个人职业生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1。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鸣鸣所持股份涉及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 5%的,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刘鸣鸣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因主动减持、被动稀释等减少的股份比例达 5.03%,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停止买卖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其未能遵守前述规定,此后所持股份继续减少,主动减持比例达 1.06%。直至持股比例减少达 6.31%,刘鸣鸣才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事实清楚。规则不包含被动稀释情形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3 年累计减持等、无主观故意等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同时,对于刘鸣鸣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可转债转股和实施股权激励等导致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已酌情予以考虑。
2。刘鸣鸣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达 6.31%(主动减持的股份比例为 5.189%,被动稀释的股份比例为 1.121%)。经本所核查确认,同类案例均为与本案事实不同或情节存在差异的案例。刘鸣鸣采取的补充披露、加强学习等补救措施为其应尽义务。纪律处分结果将对公司、个人造成影响的异议理由与本案违规事实的认定无关,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3。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兼时任董事长,刘鸣鸣减持股份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履行预披露义务,并披露减持的进展、结果等公告。已将持股比例变动对外披露等系其本应履行的披露义务,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鸣鸣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