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12月8日晚间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潘日忠操纵“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等四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潘日忠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请求减轻处罚。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
经证监会调查,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潘日忠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法,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
具体来看,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1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天铁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7,450,465.10元。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2月22日(共计41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15.84元/股上涨至27.71元/股,涨幅74.9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12.60%,偏离62.34个百分点。2019年2月25日至3月1日(共计5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天铁股份”股价从27.71元/股下跌至23.46元/股,跌幅15.3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7.66%,偏离23个百分点。此外,有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1月3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2.14%。
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33,644,259.05元。2019年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23.27元/股上涨至35.37元/股,涨幅52%。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4.62%,偏离47.38个百分点。2019年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占全部流通股本比例由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 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此外,有5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2月11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31%。
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鼎捷软件”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32,804,051.90元。2019年3月14日至4月9日(共计18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14.68元/股上涨至23.67元/股,涨幅61.24%。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上涨2.79%,偏离58.45个百分点。2019年4月10日至4月15日(共计4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鼎捷软件”股价从23.67元/股跌至19.78元/股,跌幅16.43%。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4.27%,偏离12.16个百分点。
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潘日忠控制使用49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19,374,218.77元。2019年4月1日至5月13日(共计2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14.09元/股上涨至24.75元/股,涨幅75.66%。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11.25%,偏离86.91个百分点。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共计7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期间,“瑞普生物”股价从24.75元/股跌至15.40元/股,跌幅37.78%。同期创业板综指累计下跌0.96%,偏离36.82个百分点。此外,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其中,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
证监会认为,潘日忠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监会: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
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
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包括: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请求对其减轻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等。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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