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罗某与崔某饮酒后产生冲突,罗某遭崔某殴打致死。罗某家庭此前曾投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但相关保险公司以“罗某死亡与醉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不予理赔情形”为由拒赔。罗某的继承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约定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
12月8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判决支持投保人要求某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罗某家庭作为投保人通过某村委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并将保险费交给某村委会。该意外伤害保险的宣传、办理、缴费均由某村委会具体实施,某保险公司未派人到场。
该保险合同中有一则“格式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19年4月,崔某因琐事故意殴打罗某,致罗某死亡,其行为经刑事审判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相关尸检鉴定报告显示,罗某死因与其在案发前大量饮酒有一定的关联,罗某的酒后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崔某暴力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罗某死亡与醉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不予理赔情形,故对罗某继承人表示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首先,保险条款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其次,投保过程中某保险公司未派人员到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亦未提供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故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未对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表示,关于罗某大量饮酒后受暴力殴打致死是否符合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导致身故或残疾”情形,相关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崔某的殴打行为是导致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大量饮酒行为虽加剧了殴打行为的危害后果,但并不符合受酒精影响直接导致罗某身故的保险责任免除情形,故法院对某保险公司要求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罗某的继承人支付医疗保险金4000元和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30000元。
校对 李立军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