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圣亚(600593)12月8日晚间公告,收到董事兼总经理毛崴通知,证监会对其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行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其限制期内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毛崴的另一身份--磐京基金董事长
作为*ST圣亚董事兼总经理,毛崴还是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京基金)董事长。
*ST圣亚2018年三季报显示,磐京基金凭借187.11万股的持股,新晋为大连圣亚的第十大流动股东。2019年,磐京基金三度举牌*ST圣亚,从而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
之后,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持*ST圣亚。*ST圣亚2021年三季报显示,股东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 3 号混合策略私募投资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507.72万股,持股比例19.46%。
2021年三季报显示,*ST圣亚的第一大股东--星海湾投资的持股比例为24.03%。不过,星海湾投资此前曾明确表示:“我司作为大连圣亚的重要股东之一,目前对上市公司没有控制权,已不是大连圣亚的控股股东,我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已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毛崴旗下的磐京基金曾承诺10年不减持所持有的*ST圣亚股份。2020年9月17日,*ST圣亚收到股东磐京基金的《承诺函》显示,磐京基金承诺,自2020年9 月17日起未来的 120 个月内(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30年9月16日),磐京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磐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磐京稳赢3号混合策略私募投资基金将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 2410.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1%)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新增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如磐京基金或其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则磐京基金或其一致行动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另外,*ST圣亚还曾多次接受董事毛崴个人财务资助。例如,*ST圣亚3月9日与毛崴签订了《财务资助协议》,毛崴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2000 万元,借款期限 180 天,财务资助费年利率为 5%;公司无需对上述财务资助提供任何担保,公司可以向毛崴先生申请提前还款或展期;过去12个月公司分别于 2021年 2 月 9 日、2 月 26 日接受董事兼总经理毛崴财务资助500万元和1050万元。截至目前,毛崴先生向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累计为3550万元。
两年前即已被立案
2020年6月30日,*ST圣亚曾发布公告称,经与会董事无记名投票选举,董事毛崴6 票当选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不过,*ST圣亚紧接着又于2020年7月7日再度发布公告:公司近日获悉,公司新任董事毛崴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实施操作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立案调查,目前公司未收到该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进展文件。同时,证监会方面彼时表示,因多次与其联系无果,通过公告送达调查通知书。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在今年7月2日,有国内权威信披媒体曾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显示,毛崴、姚石因涉嫌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证监会拟决定对其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行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30万)。对在限制期内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二人各承担1500万)。
需要指出的是,*ST圣亚2021年11月22日曾公告,经上交所查明,*ST圣亚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相关风险提示、收入扣除等事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前后披露存在重大不一致;(二)公司未按要求披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三)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四)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部分董事的异议情况;(五)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等多项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发布不公平,拒不落实上交所监管要求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ST圣亚及时任董事长杨子平、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毛崴(代行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褚小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庞静予以通报批评。
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
根据7月2日披露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如毛崴、姚石对证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
从*ST圣亚最新披露了公告来看,今年10月20日,应当事人毛崴、姚石要求举行了听证会,证监会听取了二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毛崴代理人提出:首先,事先告知书并未列示账户组明细,属于行政处罚事实告知不明确;其次,账户控制关系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除磐京基金名下的机构账户以及由其管理的磐京稳赢2号基金账户外,其他涉案信托产品账户、私募基金产品账户以及个人账户与毛崴无关;最后,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慢走规则”所规制的是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以“表决权”为核心之股东权利的“投资者”,毛崴不属于此类规制范围,不应被认定为信息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主体。
此外,姚石代理人则提出,姚石不是“大连圣亚”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是限制期内停止交易的义务人,不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同时,姚石对账户组交易没有控制决策权,从未控制使用任何账户交易“大连圣亚”。
综上所述,毛崴及姚石均请求免于处罚;但经过复核,证监会将两人的说法予以驳回,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账户组在涉案期间的交易是由毛崴、姚石控制的。根据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笔录陈述、工作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磐京基金机构账户及产品账户的交易决策是由毛崴、姚石做出的;根据配资协议、配资中介陈述、磐京基金工作人员处获取的配资资料、银行转账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二人通过部分磐京基金工作人员签订配资合同借用资金和账户,该部分配资账户交易决策也是二人做出的;“杨某平”等个人账户名义持有人陈述在接受毛崴等人推荐后,将账户交由毛崴、姚石等人具体决策交易。
证监会进一步提到,相关账户控制人只要使用所控制的账户交易股票,其就有义务关注账户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停止交易等义务,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亦与证监会执法惯例一致。此外,事先告知书所述账户组具体账户资料均收于在案证据中,听证前当事人代理人均已详细查阅、复制,未在事先告知书中列示账户组明细不影响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账户组累计增持金额18.18亿元、减持金额16.35亿元
在12月8日晚的公告当中,*ST圣亚详细披露了“毛崴、姚石因涉嫌超比例增持、减持未报告、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大连圣亚’”具体细节。
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磐京基金时任董事长毛崴,与姚石共同通过磐京基金相关工作人员,控制使用“磐京基金”机构账户、“新证泰6号”等10支信托产品账户、“九逸赤电晓君量化3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等7支私募产品账户、“杨某平”等37个个人账户共5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圣亚”。
证监会调查发现,账户组于2017年11月14日持有“大连圣亚”比例达到5.3%,之后仍继续交易,并于2018年8月10日达到最高点24.59%,截至2019年7月3日仍持有该上市公司15.19%的股份。直到2019年7月4日,磐京基金才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披露其还有“大连圣亚”股份超过5%。
毛崴和姚石控制的账户组在增持“大连圣亚”达到5%及减持达到5%时,均未向证监会、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并且继续交易该股股票。在这段时期,账户组累计增持“大连圣亚”18.18亿元,减持金额则为16.35亿元。
证监会认为,毛崴、姚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上述违反事实,有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询问笔录、有关协议、有关人员工作记录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2017年11月7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ST圣亚二级市场股价从17元/股附近一路扶摇直上,区间最高股价达到45元/股以上,最大涨幅超过174%,区间累计换手为459.77%。在2019年7月4日,磐京基金发布股东权益变动公告时,*ST圣亚股价还保持在36.4元/股。
(文章来源: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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