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
图片来源:郑州中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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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2020年,检察机关用好法定特别程序,力促追逃追赃。对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首次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对潜逃境外19年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
据《法治日报》报道,这起案件是在中央追逃办统一组织和协调下,检察机关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介绍,缺席审判,对应的是“对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对席审判,只有特殊情况下实行缺席审判。这是因为刑事审判涉及个人或者单位的罪责问题,干系重大。
我国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应用于贪腐人员外逃案件。由于贪官外逃现象严重,在我国实有必要设立缺席审判制度。对于这些外逃贪腐人员,我国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追逃,并通过立法满足反腐败以及与国际社会合作的实际需要,缺席审判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张建伟说,对贪污犯罪嫌疑人程三昌提起公诉,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第一起在同类案件中应用这一审判制度的案件。
张建伟认为,程三昌案件是一起涉嫌贪污贿赂案件,虽然不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是该案还是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才启动缺席审判程序的,这表明作为第一起缺席审判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严谨求实,反映了慎重起诉思想和在案件起诉质量控制方面的认真态度。“对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零的突破,将制度激活,实现了‘纸面上的法律’向‘行动中的法律’的转变,使之有了实践的开端,同时也对外逃人员形成实在的法律威慑。”
(张泓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