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规定新要求。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1〕126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1年12月24日前反馈本所,电子邮箱:gsbzjyj@szse.cn。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10日
(文章来源:财联社)
文章来源:财联社